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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跨境购有假货吗跨境购出售的尿不湿不被花王集团认可!有假?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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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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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不湿有问题导致孩子红肿

【网帖引发的官司】

网络名誉侵权行为尽管与传统侵权行为比起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仍不失普通侵权行为的一般特点,同样也要承担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对此,又一猫公司认为,是发帖人的恶意、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名誉权等,并造成公司在双12期间销量骤减的经济损失,要求信息公司和鲁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五万元。

支持被侵权人合理开支

宁波又一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又一猫公司”),是开通仅一年有余的宁波跨境购网络平台(国家发改委和海关总署授牌)中“又一猫海淘商城”的经营管理者,销售日本进口的某品牌尿不湿等产品,相口的凭证、存货、销售都由宁波保税区海关监管。

微信号:lovemother-lovebaby(长按可复制)

公司认为网络名誉侵权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该帖发出后,网友纷纷跟帖,参与谈论,点击率直线上升。

为此,借这个案子,对网络名誉侵权来作一番解析,从而可以让大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为验证大家的怀疑,网友“月光光照荷塘”再次发帖,称联系了总部在日本的花王集团,还得到了回复——跨境购出售的尿不湿,是不被花王集团所认可的。

“作为普通,若发现自己的名誉权在网络上受到侵害,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与侵害行为作斗争。实践中,网络名誉侵权案件的人往往因为找不到侵权人或者侵权行为的未能及时保存而无法自己的权益。”陈如文说,为了保全,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是一种保存的好办法。

在如今网络高度发达的社会中,网络侵权离我们其实并不遥远。除了我们自身应该严以律己,外,更应该懂得如何拿起法律武器自身权益。

家长称买到假花王尿不湿卖家又一猫怒告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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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解读教您如何

第四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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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有偿删帖协议无效

第十四条、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为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财产损失,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将符合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到底如何,还院审理后才能知晓,本报也将予以继续关注。

第二天,网友“皮皮1987”在同一论坛上发帖称他家儿子泌尿系统感染,住院,第十天出院。只知道细菌感染,无法确诊是什么原因。

又一猫公司又称,已经将上述发布在论坛上的相应网页向公证机关申请了网页公证。又一猫公司称,其经多方调查后发现,其中一个发帖人为鲁某。

按《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看过这个帖子,不少网友回帖说都有中招,都怀疑买的保税区的花王尿不湿是假货。

前不久,又一猫公司前往北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里面写道:

将网友、论坛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个人微信:lovebaby520love(在线答疑)

网站不提供信息可处罚

网络侵权行为一旦产生

原告可当地起诉异地被告

“求证后我们得知,鲁某从我处购买使用的尿不湿从未出现过任何质量问题,但仍恶意虚构事实发帖,且帖子阅读量短时间内达到十余万人次。”又一猫公司委托律师向信息公司发函要求对帖子采取措施并提供三名网民的真实身份信息,但信息公司没有完全履行。

最后,陈如文提醒:是赋予的一项基本,但任何的行使都具有一定限度和边界,所以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权。

去年12月8日,网友“月光光照荷塘”在宁波一知名论坛上发帖,说在宁波跨境购网络平台上买的花王尿不湿是假的。

目前,北仑法院已经对该案件正式立案受理。

昨天,记者从北仑法院获悉,该院受理一起商家诉个人及信息公司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据悉,此案是最高于2014年10月正式施行《最高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后,全省法院系统受理的首起网络名誉侵权案件。

其损害往往比传统侵权严重得多

也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去年10月10日,最高发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对今后网络侵权案件的诉讼有着重要意义。为此,记者找出了其中的不同之处,特别需要引起关注:

最高法出新规详解网络侵权案

如今,网络对于人们来说,早已密不可分。在论坛、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上,人们可以快速便捷地发表言论。但并不意味着,因为网络的虚拟性可以让人们,可以随意发表对他人有性、损害性的言论。

在帖子中,网友不仅附上了儿子照片,还贴上相关医院化验单、出院记录单。“我这两个月一直在想这个问题,想不通孩子为什么泌尿系统感染,小女孩几率会多一点,男孩子几率很少,也未露小鸡鸡,未用过尿布,孩子衣服手洗,家里卫生一直很仔细,甚至是过分仔细的状态,我儿子出生到现在一直包着尿不湿的,其间也想到了尿不湿有问题,之前都没事,怎么会感染,除非是假的尿不湿,卫生质量不过关,但是我想跨境购平台卖的应该不是假货,毕竟主导的购物平台,监管的商品不会有假货。”在帖子中,“皮皮1987”直接说出了自己的怀疑。

---------------------------------------以上内容来源于:现代金报(转自花王微信)

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如文说,网络侵权行为一旦产生,其造成的损害往往比传统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得多。

【遇网络侵权怎么办】

【律师谈“网络侵权”】

网友论坛发帖网购公司

自2014年12月起,“月光光照荷塘”等三个网名的网友先后在宁波本地某知名论坛上发帖称,使用了在又一猫平台上购买的尿不湿后,孩子下身红肿并入院就医。网友“恶意发帖又一猫公司服务态度,恶意编辑图片又一猫员工对待客户态度傲慢等”。宁波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为该论坛的经营管理者,对帖子作了置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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