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经济适用房舟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舟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汇总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舟山市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当地批准公布后实施。
舟山市经济适用房供应采取准入、轮候、公示制度。
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
舟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数量进行摇号,选定入围申请户,并以先后顺序认定选房顺序号。
本办法实施前已租住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户,要严格按《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履行,按时签订续租合同,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租赁资格调查;逾期不签订续租合同,或已经不具备租赁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住户,其租住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房源。
舟山经济适用房申请表
单位集资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家庭购买的前提下,剩余房源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的供应房源,由当地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出租。
所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廉租住房建设。
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与分配管理
上款,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所有权证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之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60%向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允许上市交易。
原租住公房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在办理申购手续的同时,须按合同约定办理原租住的公房退房手续。
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的,购房人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60%向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转让(交易)手续。
舟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住户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镇)初审,合格并公示无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汇总将初审材料送民政部门进行收入审定后,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住房状况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当地及公共场所进行资格公示,轮候供应。
摇号未入围者,可保留资格,参与下批(次)摇号。
拥有私有房屋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其与私有房屋等面积部分的价格按经济适用房超标价格结算。经济适用房超标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当地批准后执行。舟山市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户型按申请人家庭常住人口数确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手续取得完全产权后,再办理所购其它住房的登记手续。
舟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入围者在时限内,放弃选择住房或选房后未在期限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当次申购资格,并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以出售为主,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可以采取租赁形式。
在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或离婚析产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受让方允许按办理转让手续,但在办理转让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算起。受让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