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最低生活保障线2015新规:正式实施《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低保申请人应履行手续
对于明显符合低保条件,但评议中多数人反对,以及其它评议争议较大的情况,镇、街道应当重新派人组织调查核实,严格执行按标施保政策,防止错保、漏保。必要时,镇、街道可以报告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入户调查并作出是否认定为低保对象的决定。
设低保评议小组
●填写《低保备案表》。
●按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
《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厘清认定标准
上年低保金结余
●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低保标准由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健全低保标准与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联动机制。其中,城市低保标准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省确定的低保标准。
●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城乡低保资金实行使用,通过一般转移支付逐级下达至县级,由县级根据实际发放情况据实列支。低保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县市区可安排部分上年度低保结转资金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为保障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2015年1月1日我市正式实施《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家庭收入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之一,其中优抚对象按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等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但是离退休金、退职退养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商业保险金等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可用于临时救助
《办法》实施前夕,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耿永胜介绍说,该《办法》遵循的原则为,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发挥低保基本作用;低保制度与其它社会政策相衔接,提高综合救助效能;保障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
村(居)应当设立低保评议小组,由镇、街道分管领导、民政办工作人员或包村干部、村(居)委会党组织和村(居)委会、熟悉村(居)民情况的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有条件的可以邀请、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村民代表占多数
评议人员名单应当张榜公示并定期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县级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评议。评议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评议意见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应当取消其评议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参与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