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对“e租宝”案提起公诉—温州日报瓯网
办案表示,从2014年7月“e租宝”上线至2015年12月被查封,“钰诚系”相关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警方初步查明,“e租宝”实际吸收资金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
投资人席女士则称,自己是被“e租宝”可以灵活支取的特点吸引了:“一般的理财产品不能提前支取,但‘e租宝’提前10天也可以拿出来。”
机关发现,至2015年12月5日,“钰诚系”可支配流动资金持续紧张,资金链随时面临断裂;同时,钰诚集团已开始转移资金、,数名高管有潜逃迹象。为了避免投资人更大损失,2015年12月8日,指挥各地机关统一行动,对丁宁等“钰诚系”主要高管实施。
打着“网络金融”旗号非法集资500多亿
“我们虚构融资项目,把钱转给承租人,并给承租人好处费,再把资金转入我们公司的关联公司,以达到事实挪用的目的。”丁宁说,他们前后为此花了8亿多元向项目公司和中间人买资料。
办案介绍,2015年底,多地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发现“e租宝”经营存在异常,随即展开调查。
“e租宝”对外,其经营模式是由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然后在“e租宝”平台上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标融资;融到资金后,项目公司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则向投资人支付收益和本金。
警方初步查明,“钰诚系”的顶端是在境外注册的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有、上海、蚌埠等八大运营中心,并下设融资项目、“e租宝”线上销售、“e租宝”线下销售等八大业务板块,其中大部分板块都围绕着“e租宝”的运行而设置。
采访中,“钰诚系”多位高管都向记者了自己公司用企业或者注册空壳公司等方式在“e租宝”平台上虚构项目的事实。
投资人张先生表示,“e租宝”的推销人员他说,“e租宝”产品保本保息,哪怕投资的公司失败了,钱还是照样有。
这个预测,与机关此前的分析结果非常吻合。
公司的花销在水涨船高,资金回笼的压力也越来越大。雍磊说,“e租宝”只要一天没有新项目上线,丁宁就会立刻催问。
办案介绍,在正常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赚取项目利差,而平台赚取中介费;然而,“e租宝”从一开始就是一场“空手套白狼”的,其所谓的融资租赁项目根本。
“e租宝”是“钰诚系”下属的金易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2014年2月,钰诚集团收购了这家公司,并对其运营的网络平台进行。2014年7月,钰诚集团将后的平台命名为“e租宝”,打着“网络金融”的旗号上线运营。
根据“e租宝”案件中已经查明的种种犯罪事实,司法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这些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存款和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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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钰诚系”的一大开支还来自高昂的员工薪金。以丁宁的弟弟丁甸为例,他原本月薪1.8万元,但调任后,月薪就飞涨到100万元。据张敏交代,整个集团拿着百万级年薪的高管多达80人左右,仅2015年11月,钰诚集团需发给员工的工资就有8亿元。
丁宁坦言,钰诚集团旗下仅有钰诚租赁、钰诚五金和钰诚新材料三家公司能产生实际的经营利润,但三家企业的总收入不足8亿,利润尚不足一亿。因此,除了靠疯狂占用“e租宝”吸收来的资金,“钰诚系”的正常收入根本不足以覆盖其庞大的开支。
这个曾风靡全国的网络平台究竟如何?钰诚集团一众高管头顶种种“”之下隐藏着怎样的黑幕?“新华视点”记者年初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办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和企业进行了深入采访,还原了钰诚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钰诚系”)利用“e租宝”非法集资的犯罪轨迹。
根据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平台只进行信息中介服务,不能自设资金池,不提供信用。据警方调查,“e租宝”将吸收来的资金以“借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形式进入自设的资金池,相当于把资金从“左口袋”放到了“右口袋”。
不仅如此,2014年以来,“钰诚系”先后花费上亿元大量投放广告进行“病毒式营销”,还将张敏包装成“互联网金融第一总裁”,作为企业形象代言人公开出席各种活动。
对此,李爱君表示,最高法在2010年出台的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司释里明确,不能用承诺回报引诱投资者。实际上,由于金融行业天然的风险性,承诺保本保息本身就客观规律。银监会更是明确要求,各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必须进行风险提示。
有部分涉案企业甚至直到案发都被。安徽省蚌埠市某企业负责人王先生告诉记者,他的公司曾通过钰诚集团旗下的公司向银行贷过款,对方因此掌握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但直到2015年底他的企业银行账户被冻结后,他才从机关处得知自己的公司被“e租宝”冒名挂到网上融资。“他们的做法太恶劣了,我希望机关这种行为,还我们一个清白。”王先生地说。
不仅如此,钰诚集团还直接控制了3家公司和一家保理公司,为“e租宝”的项目。中国大学民商经济院教授李爱君表示,如果平台引入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将给债权人带来极大风险。
“对于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的,如果还存在挥霍性投资或者消耗性支出导致财产不能的情形,就构成了集资诈骗罪。”他认为,“e租宝”案的犯罪嫌疑人投资高档车辆和住宅、向员工支付高工资等挥霍行为,体现了他们主观上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的目的,这是导致吸收来的资金不能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他们涉嫌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李爱君则指出,金融是一种以高风险为特征的行业,因此老百姓在投资前更需要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识,知道任何投资行为都要风险自担;而如果投资者参与的金融活动涉嫌违法犯罪,就将承担更大的风险。
【检方对“e租宝”案提起公诉】16日市人民检察院发布,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等10人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等16人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罪,于12月15日依法向市第一中级提起公诉。(熊琳)
办案表示,此案案情复杂,侦查难度极大。“钰诚系”的分支机构遍布全国,涉及投资人众多,且公司财务管理混乱,经营交易数据量庞大,仅需要清查的存储公司相关数据的服务器就有200余台。为了,犯罪嫌疑人将1200余册材料装入80余个编织袋,埋藏在安徽省合肥市郊外某处6米深的地下,专案组两台挖掘机,历时20余个小时才将其挖出。
但是,“e租宝”抓住了部分老百姓对金融知识了解不多的弱点,用虚假的承诺编织了一个“陷阱”。为了加快扩张速度,钰诚集团还在各地设立了大量分公司和代销公司,直接面对老百姓“贴身推销”。其地推人员除了推荐“e租宝”的产品外,甚至还会“热心”地为他们提供开通网银、注册平台等服务。正是在这种强大攻势下,“e租宝”仅用一年半时间,就吸引来90多万实际投资人,客户遍布全国。
假项目、假三方、假:三步障眼法制造
“e租宝”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非法吸取的巨额资金被钰诚集团自用
据多个犯罪嫌疑人供述,丁宁与数名集团女高管关系密切,其私生活极其奢侈,大肆挥霍吸来的资金。警方初步查明,丁宁赠与他人的现金、房产、车辆、奢侈品的价值达10余亿元。仅对张敏一人,丁宁除了向其赠送价值1.3亿的新加坡别墅、价值1200万的粉钻戒指、豪华轿车、名表等礼物,还先后“励”她5.5亿元人民币。
“据我所知,‘e租宝’上95%的项目都是假的。”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监雍磊称,丁宁专人,用融资金额的1.5%-2%向企业买来信息,他所在的部门就负责把这些企业信息填入准备好的合同里,制成虚假的项目在“e租宝”平台上线。为了让投资人增强投资信心,他们还采用了更改企业注册金等方式包装项目。
中央财经大学院教授郭华介绍,非法吸收存款罪有4个构成要件:第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的经营形式来吸存,第二是以媒介、短信、推荐会等形式公开吸存,第三是通过私募、股权等其他的手段来承诺还本付息或者回报,第四是向社会即不特定的人吸存。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平台公开向全国吸存,还对外承诺还本付息,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罪。
多位公司高管称,为了给留下“财大气粗”的印象,丁宁要求办公室几十个秘书穿戴奢侈品牌的和首饰“展示公司形象”,甚至一次就把一个奢侈品店全部买空。
办案介绍,在目前警方已查证的207家承租公司中,只有1家与钰诚租赁发生了真实的业务。
“‘e租宝’就是一个的庞氏。”在所,昔日的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总裁张敏说,对于“e租宝”占用投资人的资金的事,公司高管都很清楚,她现在对此非常。
实际上,“钰诚系”的高管们对公司的实际状况都心知肚明。“‘e租宝’的窟窿只会越滚越大,然后在某个点集中爆发,账上没钱还给老客户,也不能还给新客户。”张敏说,自己曾在2015年9月让公司的数据中心进行测算,结果显示,“e租宝”的赎回量将在2016年1月达到9亿,此后赎回量逐月递增。
据警方调查,“钰诚系”除了将一部分吸取的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外,相当一部分被用于个人挥霍、维持公司的巨额运行成本、投资不良债权以及广告炒作。
投资人徐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我拿10万块钱比较的话,在银行放一年才赚2000多块钱;放在‘e租宝’那边的话,它承诺的利率是14.6%,放一年就能赚14000多块钱。”
“高收益低风险”的承诺陷阱
“1元起投,随时赎回,高收益低风险。”这是“e租宝”广为宣传的口号。许多投资人表示,他们就是了“e租宝”保本保息、灵活支取的承诺才上当的。记者了解到,“e租宝”共推出过6款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在9%至14.6%之间,远高于一般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