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最低工资标准浙江省舟山市上调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昨天从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舟山市最低工资标准在去年12月调整后,最近又进行了一次调整。新调整的最低月工资从原来的560元调高到62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从原来的4.80元调高到5.30元。此标准已从今年9月1日起执行。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加点工资,从事中班、夜班和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发放的津贴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劳动、劳动安全卫生等待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企业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均不得作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市人劳局工资处负责人介绍,这次全省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档,分别是750元、670元、620元和540元,每档比调整前增加50元至8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6.40元、5.70元、5.30元和4.60元,每档比调整前增加0.40元至0.70元不等。根据以往惯例,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舟山市都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四档中确定一档作为本地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从去年情况来看,杭州、宁波和温州都选择了最高档,舟山市则选择了第三档。
据介绍,舟山市从1994年开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迄今已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8次调整,从最初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现在的每人每月620元,并从2003年开始每年调整一次。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主要是考虑到随着经济的发展,低收入阶层的收入也应相应提高。
人事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一个保障标准,不是分配标准,用人单位不能以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支付工资的标准,更不能以压低工资成本增加企业利润。劳动者如果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以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