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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进展公告2017年1月29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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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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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再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估计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为本案之再审申请人;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日联系电话:82031700网站联系电话:84372599网站传真:84372566电子邮件:

再审案件所涉民事调解书涉及金额为594,507,250元,在已支付562,771,834.30元情况下,尚欠执行款为1,430,151,126元;本公司与再审案件相关的涉诉金额为人民币729,196,482.82元;

本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下发的(2015)浙民再字第31号《再审案件立案通知书》,根据该通知书,浙江省高级决定对本公司与浙江武义元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元利公司”)、浙江华越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华越置业”)、浙江三新建材有限公司(简称“三新公司”)、杨伯群、杨樑樑(以上简称“五再审被申请人”)股权纠纷一案立案再审。

三、本次再审立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证券代码:601789证券简称:宁波建工公告编号:2015-045

1、浙江省高级再审案件立案通知书。

二、申请再审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收到浙江省高级再审立案通知书,案件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情形,并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裁定:指令浙江省最高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13)》)。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进展公告

案件已由浙江省高级再审立案;

一、再审案件立案的基本情况

2015年4月,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国最高下发的(2014)民申字第11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浙江省高级再审本公司关于对2008年12月31日在浙江省高级作出的(2008)浙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涉及的诉讼案件。最高裁定认为:一、该《民事调解书》违反了法律关于专款专用的,损害了作为华越公司债权人的宁波建工公司的;二、本案中,申请人不能或不宜就被申请人之间的《民事调解书》再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三、申请人申请再审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未超过三个月的期间。最高认为本案的再审申请符合《最高关于适用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7年9月,本公司与华越置业签订了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由本公司以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建设由华越置业开发的金华世贸中心项目,合同签订后本公司即按关约定开展了工程施工工作。截止2014年5月31日,华越置业尚拖欠本公司工程款440,195,982.82元。本公司于2014年6月向宁波市中级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华越置业支付本公司工程款、履约金、逾期付款滞纳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729,196,482.82元,诉请法院判决本公司有权对金华世贸中心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本公司诉讼金额内优先受偿。宁波市中级受理本案,目前正在审理(详见本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4-024)》)。

2015年7月30日

2008年12月31日五再审被申请人在浙江省高级作出(2008)浙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本公司根据该《民事调解书》获知,其将只能用于支付我方工程建设款的专用款项用作还款来源,且我方对调解书所涉的金华世贸中心房产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严重损害了本公司的权益。为本公司权益,本公司向中华人民国最高提出撤销浙江省高级作出的(2008)浙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并依法作出判决的请求。最高于2014年7月受理本公司的申请(详见本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公告(公告编号:201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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