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个人出租房产税收政策有变化_社会关注 - 嘉兴房产超市网
阿英嫂搬进了XX广场的新居后,就琢磨着将原来城南街道南秀花园的老房子和一个三层商铺出租。由于之前看到小嘉哥租房开茶吧的时候办理过租房事项,阿英嫂来到茶吧找小嘉哥帮忙打理出租事宜,小嘉哥二话没说答应了阿英嫂。
茶吧打烊后,小嘉哥回到家打开电脑登录房产网站,将阿英嫂的住房和商铺的具体信息发布在二手房出租专栏。没过几天,有个自称张总的租客打电话给小嘉哥询问房屋的位置和出租价格,小嘉哥耐心地答复了张总,并告诉他如果住房和商铺一起租价格还可以更优惠些,而且开具正规的房租发票。双方协商后,小嘉哥以1000元/月和25000元/月的价格分别将住宅和商铺租给了张总的公司。当天下午,小嘉哥代表阿英嫂与张总签订了从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租赁协议,按月收取租金。
签订完协议后,小嘉哥拨通了12366电话咨询开具房租发票的地点。工作人员告诉他,个人房产出租到房产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地税代征点开具发票,公司产权的房产出租到公司房产所在地的地税分局大厅开具发票。随后,小嘉哥给阿英嫂打电话告诉她这个好消息,并嘱咐她到房屋所在地城南街道办事处的地税代征点福地广场开具房租发票。
过了几天,阿英嫂带着房产证、土地证、租房协议和身份证来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代征点咨询并开具租赁发票。代征点窗口的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阿英嫂,耐心地给阿英嫂解答个人房屋租赁的相关政策,“从2014年1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产税收政策有所调整。您将住房和商铺一起出租,每月计税收入26000元,超过了营业税起征点。住房出租综合税率是6.78%,涉及1.5%的营业税,营业税额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2%的地方教育附加,4%的房产税、1%的个人所得税和0.1%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也就是说住房每月要缴纳1000×6.78%=67.8元的税款;商铺出租综合税率是17.8%,涉及5%的营业税,营业税额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2%的地方教育附加,12%的房产税、0.1%的印花税、1%的个人所得税和0.1%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及按实际占用土地80平方米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商铺每月要缴纳25000×17.8%+80×8元/年÷12=3228.33元的税款。”阿英嫂听了窗口工作人员的详细解答后填写了委托开票申请,放心地缴纳了相关税费,分别开具了住房和商铺的租赁发票。
税收百科:
1.个人房产出租行为分为“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经营的”、“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居住的”、“个人住房用于出租的”三种情况,后两种情况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在3%的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照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19号公告)
2.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取得的收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房产税一至六成的照顾。(浙地税发[2008]1号)
3.个人出租房产取得收入或合并后确认租金收入低于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19号公告)
4.自2011年11月1日起营业税起征点调整至20000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来源:南湖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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