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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未尽了解双方情况及告知义务,如何担责?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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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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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张女士经中介介绍,与出卖房屋的胡某洽谈房屋买卖事宜。由于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胡某以及包某,因此,张女士与胡某、包某及中介一起共同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于次日向胡某支付定金3万元。事后,张女士才获悉包某早在2010年因病去世,当日与其签订合同的这个“包某”实际上为胡某与包某的儿子小包。

因当地风俗在购买房屋时比较注重风水以及原房东的时运等,故在得知这一实际情况后,认为受编的张女士将胡某、中介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定金3万元,支付违约金3万元,同时要求判决确认不支付中介费。但中介认为,其已尽到规定义务,反诉要求张某支付中介服务费5000元及代办费200元。

[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当地风俗习惯。该案中的胡某和中介明知包某已于2010年去世,却未明确告知张女士此事,而由儿子小包代为签署包某的签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未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因此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决胡某返还给张女士定金3万元。由于张女士在签订合同中自身未尽到审查义务,比如要求查看小包身份证等,也存在过错,故对要求胡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中介未尽到告知义务,因此无权收取中介服务费5000元及代办费200元。

(冯 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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