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留下大额存款 尽责亲戚如何求得继承
[案情]
余姚的沈老太年轻时,嫁给了铁路工人张某。由于自己没有生育,她和丈夫在1953年收养了一个男孩。
1999年,丈夫因病去世。因与养子关系不和,2005年,沈老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养子的收养关系。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其诉请,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之后,沈老太和外甥屠某共同生活,屠某也尽力一直照顾沈老太的生活起居,并承担日常开支。2013年1月,沈老太因病去世。
在整理沈老太遗物时,屠某发现沈老太在余姚某银行有两份存单,其中2006年存入5万元,2009年存入3万元,采用整存整取的方式。之后,屠某拿着存单向该银行要求取出存款,被银行拒绝。
在多次沟通与协调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屠某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支付存款8万元及该存款利息。
[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屠某是否享有对8万元存款的继承权。
屠某认为,沈老太无法定继承人,而自己对沈老太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据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获得适当的遗产。所以,屠某认为自己享有对沈老太遗产的继承权。
余姚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屠某要求银行支付存款,由于屠某非沈老太法定继承人,而且无证据证明自己对沈老太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判决驳回屠某的诉讼请求。
屠某败诉,不仅因为证据不足,还存在程序上的欠缺。在现实生活中,银行对于存款人死亡后留下的存款,必须由继承权人凭相关证明进行支取。由于屠某不具有继承权,如果想继承存款,首先应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认定诉讼,由法院确认财产是否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如无人认领,再判决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之后,屠某可再向法院提起继承权诉讼,由法院审理认定屠某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从而判定是否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如果法院认定屠某尽了赡养义务,其可持法院判决要求银行支付存款。
(张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