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放宽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落户条件
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日报记者 沈朝晖 通讯 勇祖轩) 为贯彻中央和省政府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宁波市出台了《宁波市关于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实施意见》和《宁波新材料科技城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实施意见》两个文件,通过户籍登记管理创新,放宽了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在宁波市户落户的条件,加快集聚高端创业创新人才。
针对从市外引进高层次人才,文件规定,持有《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的人员,若在宁波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自愿原则,可挂靠市人力社保局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高层次人才专户A类家庭户”,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迁入,并统一发放家庭户的户口本;对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博士、高级技师,在甬服务三年以上的硕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及有一定贡献的紧缺人才,若在宁波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自愿原则,可统一挂靠工作地人力社保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高层次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迁入,并统一发放家庭户的户口本;对引进的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及高级技工,若在宁波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自愿原则,允许新生儿随其本人在集体户内申报出生登记。
针对新材料科技城引进人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的决定》和《关于建设宁波新材料科技城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若干意见》对落户科技城的人才范围进行了规定,并对不同层次人才及家属落户分别给予相应配套的登记管理。在新材料科技城内拥有符合落户条件合法住所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直系亲属在实际居住地落户。其中,持有《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的高层次人才成年未婚子女也可在实际居住地落户。未有固定住所的,在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设立集体户,按人才类别给予人才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以及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申请落户服务,并可单设家庭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