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拒示工资记录 员工有权“漫天要价”
[问题]
北仑读者张某称,今年年初,他应聘到当地一家公司担任技术顾问,双方约定其月工资9000元,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个月,公司以张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解聘。张某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要求公司按照每个月9000元的标准支付其双倍工资作为补偿。公司则表示,当时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4000元,并指责张某漫天要价。由于张某无法拿出相关证据,公司又拒绝提供工资记录,双方一直僵持不下。张某问,对此,该如何处理?
[说法]
本案中的张某有权要求公司按9000元/月标准,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从表面看来,本案的张某要求公司以9000元/月的标准,支付给他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必须由他提供证据证明其月工资为9000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也就是说,对于工资问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必须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本案中的这家公司如果拒不提供证据或无法提供证据,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这些材料按规定需要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因此,无论公司是违反规定没有记录支付员工工资的数额、时间,还是故意隐瞒相关记录,都意味着其违反了自身的举证责任,自然也就必须接受员工的“漫天要价”,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