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一市民状告平阳公安局 局长出庭应诉行政官司
平阳男子吴某在平阳鳌江一酒吧门口被殴打致伤,在两名殴打者被行政处罚之后,他认为另有一名殴打者“逍遥法外”未受处罚,为此状告平阳县公安局,要求该局撤销不予处罚决定,并限期做出处罚。
昨天,这起行政官司在平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平阳县公安局长黄伟军以该局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出庭应诉。
认为警方未及时调查案情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
据法院审理后认定的事实,2014年5月10日晚,40岁的吴某在鳌江一家酒吧消费,第二天凌晨2时左右,他走出酒吧时遭人殴打。随后,吴某报警。经当地医院诊断,吴某头部受伤。
5月16日,平阳县公安局受理吴某被殴打一案。5月27日,吴某的伤势经平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综合评定为轻微伤。经吴某要求,7月17日,经温州市公安局刑事科技技术研究所再次鉴定,吴某伤势为轻微伤。
9月24日,平阳县公安局经过调查后,对殴打吴某的章某、金某作出行政处罚。可是,吴某认为,25岁男子黄某事发时持刀砍他,也应该受到处罚。然而,11月4日,平阳县公安局对黄某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其间,吴某曾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复议机关责令平阳县公安局履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但是,他的复议申请被驳回。
2014年11月,吴某将平阳县公安局告上平阳法院,要求判令依法撤销平阳县公安局对黄某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责令该局对黄某作出处罚。
在起诉状中,吴某说,因警方没有及时调查案情,致使一些证据没有得以保全,导致案情迟迟未查明。平阳县公安局草率对违法嫌疑人黄某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严重侵犯他的合法权益。
另外,因黄某与该案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依照规定将黄某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公安局长出庭应诉全程参与答辩、质证和辩论
昨天上午9时10分,此案在平阳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平阳法院院长谢作幸担任审判长,与该院行政庭副庭长及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被告席上,平阳县公安局局长黄伟军与该局法制大队的两名民警出庭应诉。庭审中,黄伟军全程参与答辩、质证和辩论等环节。法制大队民警主要就出示的证据进行阐述和解释。
在答辩环节,黄伟军说,办案民警事发后去酒吧调取监控,发现酒吧监控录像损坏,且路面的监控未覆盖至事发位置,案件调查一度陷入困境。但是,办案民警通过侦查手段,对相关目击者和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还原案发过程,了解到“第三人”黄某没有参与殴打吴某。
在质证阶段,黄伟军称,涉案人员章某、金某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黄某的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均证明当天殴打吴某的是章某、金某,而并非黄某。
黄伟军称,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警方认定黄某不存在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是正确合法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请求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我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大争议成庭审焦点证人称“第三人”未参与
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归纳各方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三点:黄某是否实施持刀砍伤原告的行为;原告被殴打一案是否仍有继续调查取证的需要;被告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是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法庭上,原告吴某称,在遭遇殴打时,他虽不认识打人者,也未看到殴打工具,但在此后警方组织的头像辨认中认出是黄某持刀砍伤了他。同时,他也承认黄某与已被行政处罚的金某相像。
庭审中,吴某还申请3名证人出庭作证,分别是事发时在酒吧中的一名顾客、酒吧的一名服务员和他送医时的急诊医生。顾客和酒吧服务员均否认黄某曾出现在案发现场;急诊医生也表示,刀伤是吴某就医时自己所称,并非诊断结论。
“第三人”黄某昨天在法庭上称,事发时他不在现场。
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各环节进行完毕后,合议庭进行评议。之后,审判长宣布此案当庭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平阳县公安局自受理原告吴某举报的被殴打一案后,已根据举报及掌握的线索对黄某等3名嫌疑人展开全面调查,但所调取的证据均不能证明黄某存在治安违法行为。而且,原告在诉讼中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黄某存在违法行为事实。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与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相符,案件事实证据尚不能证明原告受伤与第三人行为之间的关联性。
最后,审判长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后,吴某表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他将提出上诉。
延伸阅读
从“告官难见官”到“告官需见官”
5年来,温州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从72.13%上升到95%以上
据相关资料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温州一直是行政诉讼领域的先行者。1988年,苍南农民包郑照状告县政府,成了新中国成立后“民告官”第一案,为催生《行政诉讼法》提供了地方样本。该案件中,时任苍南县长黄德余出庭应诉,成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先例。
1990年,《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2003年,鹿城区出台了《鹿城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温州率先开展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
2005年11月1日,《温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发布,并于2006年1月1日实施。《办法》规定了行政单位的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的3种情形:本年度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社会影响重大或涉案金额巨大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或者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行政机关首长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这标志着,温州在全省范围内率先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民告官,不见官”现象时常出现。对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许旭东称,行政首长不愿出庭应诉,主要是受“官本位”、“失面子”、“当被告”等观念的影响。一些人认为,坐上被告席,好像自己就是被告,很没有面子。
为促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有效实施,2010年,《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的通知》出台,这是温州率全省之先出台具体的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通知》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未按规定落实该制度的,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从“民告官”,到“告官难见官”,再到“告官需见官”,随着持续制度化,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开始逐年提升。据温州中院统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从2009年的72.13%上升到2013年的98.35%,2014年也达到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