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农村“三老”人员等三类对象受益
昨天,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为了进一步减少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现象的发生,根据全国以及省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嘉兴市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的力度,进一步完善了医疗救助制度。日前,嘉兴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社会保障事务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这是嘉兴市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的一个具体举措。
《通知》指出,对于户籍在市本级范围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凡满足条件的救助对象,均可就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各种补助之后,对自负医疗费用(不含自费,下同)申请救助,救助不限病种。
可以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为以下三类:一类救助对象指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证》的人员;二类救助对象指农村“三老”人员,持有效期内《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的人员;三类救助对象指因患大病,当年度自负医疗费用大于其家庭上年度经济总收入,造成其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市本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困难家庭人员。
这一举措大大增加了医疗救助的力度。标准规定,对于一类救助对象,自负医疗费用按80%进行救助。其中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对象自负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救助;二类救助对象自负医疗费用按60%进行救助;三类救助对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5000元的部分按50%进行救助。此外,对于市本级户籍的0至14周岁(含14周岁)患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病种的参保儿童,救助标准为自负部分的80%。具有多重身份的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开展救助。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医疗救助如何申请?救助人员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在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授权调查委托书暨承诺书、大病重病的诊断书、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接受单位或社会救助帮困情况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当年度的医疗救助申请可在当年度提出,也可在下一年度的6月底前提出,具体救助标准按当年度政策执行。
“对于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来说,今后‘看病不带钱或少带钱’将成为可能。”这名负责人说。按照规划,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在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将实行实时结报。据了解,为配合此项工作,目前嘉兴市民政部门与社保部门正在抓紧开发软件平台,力争在2015年二季度完成实时结报系统上线工作,届时,医疗救助工作的效率将大幅提升。
“随着医疗救助制度的不断完善,与社会保障、慈善救助之间的衔接也更加流畅。”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嘉兴市正积极探索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机制,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畅通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等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服务,帮助困难群众减轻医疗负担和心理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