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将交给“社会力量”
3月1日起,温州的公益性和经营性水利工程在运行维护方面,不再由政府大包大揽,开始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1月7日,温州市政府以温政发2015年1号文件的形式,对这一新策进行了明文规定。请看本网的解读。
1、水利工程的范围:
公益性水利工程,是指各类具有防洪、排涝、抗旱、挡潮、灌溉等社会公益性效益的水利工程,包括水库、塘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工程等。
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是指水利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操作、检查观测和维修养护等工作。
2、购买服务的五项原则:
一是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遵照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和严格管理的原则有序运行。
三是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水利工程运行维护项目经费的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是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义务,不得转包,不得擅自分包。
3、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市场行为的行业管理,制定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及时纠正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参与运行维护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是具备一项或者多项从事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操作、维修养护、检查观测、保洁及绿化管护等能力;
二是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三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是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
二是国有经营性水利资产经营收益;
三是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四是受益区依法合理承担的工程维护管理费。
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经费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确保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经费落实到位。(吴逢旭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