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扩大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请注意看清楚
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尽可能减少雾霾发生,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相关规定,温州市决定扩大市区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
一、禁燃区范围
(一)东瓯大道—翠微大道—娄东大街—瓯海大道—茅竹岭—瓯江(含江心屿、七都街道)围合区域。
(二)龙永路—茅永公路—永定路—龙海路—瓯海大道围合区域。
(三)茶山街道。
二、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燃料种类 基准热值 硫含量 灰份含量
固硫蜂窝型煤 5000卡/千克 0.3% —
轻柴油、煤油 10000卡/千克 0.5% 0.01%
人工煤气 4000卡/千克 30毫克/立方米 20毫克/立方米
1.固硫蜂窝型煤仅限于居民采暖小煤炉使用;硫含量限值0.3%是指可排放硫含量。
2.燃料的实际热值(燃料的低位发热量)不等于基准热值时,表中的硫含量和灰分含量限值需乘以热值调整系数。热值调整系数=实际热值/基准热值。
3.燃料中其他污染物含量还应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三、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四、新增加的禁燃区内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热电联产机组除外)应按下列期限自行淘汰,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或太阳能、电、轻质油等清洁能源。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城管与执法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其中饮食服务业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城管与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一)禁燃区内除工业企业之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和饮食服务业等单位,2015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二)禁燃区内拥有小于4吨/时炉窑的工业企业,201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三)禁燃区内拥有小于6吨/时炉窑的工业企业,2016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四)禁燃区内拥有大于等于6吨/时炉窑的工业企业, 2017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五、各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各级发改、经信、公安、城管与执法、商务、卫生、环保、市场监管、质监等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