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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正在征求意见 拟规定老师可视情况适当惩戒学生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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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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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新闻网成都11月22日讯(记者 陈淋)近些年来,老师们常常陷入“管与不管”的两难境地。不少老师感到很苦恼:对调皮捣蛋的学生,“不会管”,也“不敢管”。对此,有教育界人士呼吁,“请把惩戒权交给老师”。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经充分调研与广泛征求意见,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11月22日正式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共20条,从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界定、职责要求、实施原则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同时将惩戒的程度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强制措施,并要求通过制定校规、校规执行、帮教措施等方面确保教育惩戒规则的落实。但是,《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的禁止情形、教师权责。另外,《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惩戒解除,给予学生校内申诉、救济途径的权利。

  明确概念:

  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根据《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称学校)教师可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但是,《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实施原则: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

  明确惩戒程度:

  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强制措施

  《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将惩戒的程度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强制措施,并要求通过制定校规、校规执行、帮教措施等方面确保教育惩戒规则的落实。

  一般惩戒指的是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四)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五)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

  (六)课后留校教导;

  (七)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暂时隔离。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应当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要求家长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工作。

  较重惩戒指的是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并应当通知家长:

  (一)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二)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

  (三)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四)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五)要求家长到校陪读;

  (六)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严重惩戒指的是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

  (四)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

  (五)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生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因违法、轻微犯罪行为但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建议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同时,《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教师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学校校规校纪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执行。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

  并要求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帮扶,注重惩戒与教育效果的统一。

  但是,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也有明确的禁止情形。《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三)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

  (六)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保障学生权利:

  可校内申诉 明确救济途径

  值得一提的还有,《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教师的权责以及家长的责任。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但教师若违反本规则规定,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对因重大过失导致学生身体伤害的,学校承担相关赔偿等责任后,可以向教师追偿。

  对家长而言,也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对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学生进行管束教育。

  根据《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若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学校可以提前解除惩戒措施。学生被解除教育惩戒或者处分的,其获得表彰、奖励的权益应当予以恢复。

  同时,学生及其家长对教师实施的第七条、第八条教育惩戒或者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行为的指导、监督,采取措施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权的意识与能力,并纳入师德考核范畴。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第八条所列教育惩戒的信息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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