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兄弟”感叹钱难赚 相约用电击棍袭人抢劫
昨天,22岁的安徽人王某,站在鹿城法院的被告人席上,回忆起自己抢劫他人的经过,后悔莫及。
今年7月份,王某和“兄弟”彭某相聚在一起,两人都在抱怨,辛苦一个月到手的工资,没多久就花光了。说着说着,两人总结出四个字:钱难赚啊!
突然,彭某灵机一动,对王某说:“你去网上买个电击棍,我们去抢点吧。”
王某先是犹豫了一下,但很快同意了。没多久,他从网上买的电击棍就到了。
7月11日晚上,王某和彭某一起,从瑞安来到温州市区。两人带着电击棍,在路上闲逛,寻找作案目标。
次日凌晨2点,他们窜至市区黎明西路一家童装店门口时,看到一名男子正在门口小便。两人对了个眼色,便由彭某走上前,用电击棍电击男子的腰部。
男子姓黄,他并没有马上被电击棍电晕。彭某见男子反抗并逃跑,遂又用电击棍殴打他的头部、上身等部位。
之后,王某趁机从男子手中劫取手提包一个,手提包内有1000元现金和银行卡。
抢劫成功后,王某和彭某逃离了温州。两个月后,王某在老家被警方抓获。彭某仍刑拘在逃。
昨天的法庭上,王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人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当庭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
-延伸阅读
市民可以随意购买电击棍吗?
电击棍是防身用具的一种,它可以隔着衣服电击人。那么,市民可以随意购买电击棍吗?
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蔡贤弼称,购买或持有电击棍是否合法应当进行必要的区分。
如果个人购买或持有警用器械中的电击棍,则依据《警察法》第36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违法,可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个人购买和持有的只是普通的电击棍,为了防身、收藏等合法目的,且在持有和使用过程中没有造成他人财产和人体损害,其行为不构成违法;但如果用来犯罪,这样的防身用品就成了“犯罪工具”,购买和使用的目的不同,性质当然也就不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