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在医院门口摔倒受伤 状告医院一审获赔5.8万
漫画/王泠
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送医院一名股东时摔了一跤,医院院长摔成了骨折。协商赔偿无果后,院长将医院告上了法院。日前,苍南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苍南佑康和平医院有限公司赔偿该院院长魏某各项损失5.8万余元。
院长在医院门口摔倒受伤
原告魏某现年65岁,曾是骨科医生,退休前为苍南某公立医院院长。2013年1月2日,魏某被浙江杭州春来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命为苍南佑康和平医院(简称“佑康和平医院”)院长,全面负责医院医疗、行政、护理等日常工作。
据法院审理认定,今年1月13日下午5时许,佑康和平医院股东周某来到佑康和平医院,魏某接待。当晚7时左右,魏某在医院门口送别周某时摔倒受伤。魏某受伤后当即在佑康和平医院就诊,第二天转至苍南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魏某左股骨粗隆间骨折。
状告医院,索赔11万余元
2014年
2月24日
浙江杭州春来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解聘了魏某。被解聘后,魏某就受伤赔偿事宜找佑康和平医院方面协商,均无果。之后,他进行了一系列的维权行动。
4月17日
魏某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可是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他已超过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4月21日
魏某申请劳动仲裁,苍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超过劳动争议受理期限,决定不予受理。
11月4日
魏某一纸诉状将苍南佑康和平医院有限公司告上苍南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1万余元。
“是否工作期间受伤”
成争辩焦点
今年12月2日,苍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是否在工作期间受伤成了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争辩的焦点。
魏某称,他在佑康和平医院工作时摔倒受伤,此事故给他造成巨大的精神和经济损失,医院方面应该赔偿。
佑康和平医院方面辩称,周某和魏某是朋友关系,事发当天晚上7时,事发地面湿滑,周某要离开,魏某出于友情送他到医院门口,魏某自己在门口摔倒。魏某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场所受伤,不能认定他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魏某表示,他跟周某原来不认识,周某是被告公司的股东而且是公司副董事长,他们之间是上下级关系。事发当天下午,周某与他谈工作上的事情,直到当晚7时多离开,这还应是在工作期间。
一审认定“受伤属工作内容的延续”
经审理,苍南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由于原告魏某已达到退休年龄且开始领取退休金,其与佑康公司之间的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魏某在上班期间接待公司股东周某持续到下班时间,并在医院门口送别周某时受伤,其受伤行为虽然发生在上班时间之外以及工作地点之外,但属于其工作内容的延续,应认定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劳务受到损害,其损失由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案中,魏某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其损失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