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摔婴案”一审有果 狠心姑父摔侄女被判3年
因与老婆闹离婚,与小舅子发生争执,扭打中将当时刚满月没多久的侄女拎起来,两次摔到地上,致使女婴脑部受伤。昨天,鹿城区人民法院就此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责令其赔偿被害女婴经济损失7.93万余元。
张某,27岁,安徽亳州籍男子,初中文化,案发前在温从事装卸工作。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6月6日上午8点20分许,因妻子要求离婚,张某到鹿城区前网村他妻子的弟弟,也就是他小舅子阿飞(化名)的暂住处找妻子。张某得知妻子已坐车离开温州,就迁怒于阿飞,并打了阿飞头部一下,双方便发生争执,并扭打。
扭打中,张某看到阿飞的女儿(今年4月30日出生)躺在床上,就抓住女婴胸口的衣服将她摔到地上,后又抓起地上的女婴将她第二次摔到地上,导致女婴受伤。随后,女婴被邻居救下。张某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女婴系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使枕骨及左侧颞顶骨骨折并广泛头皮血肿、右侧颞顶叶及脑力挫伤、左侧颞部硬膜下小血肿、蛛血、脑室积血,该伤势评定为轻伤一级。为此,女婴住院41天,花费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合计7.9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因夫妻矛盾在与其妻弟发生争执扭打中,为发泄愤怒情绪而迁怒于出生仅一个多月的婴儿,先后两次将婴儿摔在地上致伤,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予从轻处罚。另外,公诉机关在庭审时提出对张某在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之间的量刑建议偏轻,不予采纳。故而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女婴的后续治疗费,法院认为,女婴家属可根据实际费用发生后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