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车追尾停在高速快车道上 车主下车查看被撞身亡
有车一族在给车辆投保时必须办理交强险,很多车主还会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排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也有针对被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如果给车投保的车主自身在交通事故中发生不测,是否就无法获得保险赔偿?近日,平阳县法院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回答了这个问题:保险公司不能因此拒赔。
车主下车查看情况
后方一辆货车撞上他
今年7月初,阮某驾驶轿车在沈海高速公路上骤然减速,引发后方由方某和唐某驾驶的两辆轿车追尾。事故发生后,三辆车都停在快车道上。
唐某驾驶的轿车车主是赵某,因为两人结伴外出办事,赵某把自己的车交给唐某开。赵某当时坐在副驾驶座上,他有点着急,就下车查看车辆碰撞情况。5分钟后,吴某驾驶的货车从后方驶来,避让不及撞上赵某,赵某被紧急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唐某、方某、阮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车主赵某对自身的人身伤亡负次要责任。但众人对赔偿问题协商不下,赵某家属向平阳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四辆车的驾驶员及各自的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拒赔
认为车主属于被保险人
庭审过程中,众人对交通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只是对赔偿项目有不同意见。其中,死者赵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意见最大,认为赵某是保险公司承保车辆所有人即属于被保险人。交强险只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被保险人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还主张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赵某说明,因此对于事故造成赵某的损失,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认定
车主在车外,不算车上人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交通事故发生经过来看,死者赵某事发时在车外活动,而非本车上人员。唐某驾驶的车辆造成赵某伤害时,被保险人应视为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即唐某,赵某当时应是处于第三者地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赵某方可以请求赵某所有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至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部分,因为赵某在事发时处于第三者地位,商业险条款中的关于被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就不适用于赵某,而免责条款是否告知投保人赵某与本案的处理无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部分对赵某方的合理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认定赵某方合理损失93万余元,由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共45万余元。剩余部分,法院酌情确定赵某方自负10%责任即承担4.8万元,吴某承担63%赔偿责任,唐某、方某、阮某各承担9%赔偿责任,由各自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除去吴某已自行赔偿10万元外,法院一审判决各保险公司赔偿共78万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