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规定
(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依法申请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但是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公民旁听的组织工作;在会议举行15日前,向社会公告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题以及公民旁听报名程序、要求等有关事项。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受前款规定的时间限制。
第四条 每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旁听公民人数一般不超过15名;每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旁听公民人数一般不超过10名。
第五条 公民申请旁听会议,可以通过现场报名、网络或者电话传真等方式,在公告的报名时间内,并按照公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后进行报名。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一般在会议举行5日前,确定旁听公民名单,并通知公民本人。
第六条 旁听公民凭有效身份证件,由工作人员组织有序入场,佩戴旁听证件并在旁听席就座。
第七条 旁听公民对会议审议、讨论的事项有建议意见的,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省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反映,也可以通过参加旁听公民座谈会提出。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旁听公民的建议意见。
座谈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人主持,根据会议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综合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旁听公民在座谈会上提出的建议意见,以会议简报形式分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及时梳理研究,必要时将处理情况反馈旁听公民。
第九条 旁听公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场纪律,服从会议统一安排,妥善保管会议文件等资料,未经公开的会议文件等资料不得外传。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可以根据会议情况邀请有关公民旁听会议。
邀请华侨旁听有关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外事侨务委员会另行制定方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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