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气象灾害预警将更规范 个人发布可能犯法
台风蓝色预警、高温红色预警、寒潮蓝色预警……极端气象灾害来临前,气象部门发出的相关预警信号,想必大家并不陌生。为了更加规范气象灾害防御监督、发布传播和气象灾害风险管理,昨天,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温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与应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就气象灾害预警发布传播、应急联动响应、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温州市地处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区,山海平原俱全,气候资源丰富,但气象灾害频繁,台风、暴雨、雾霾、雷电、大风、高温、寒潮等各类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影响严重,防灾减灾、趋利避害,使得气象保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在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苏拉”、“菲特”和“凤凰”台风防御中,温州市尝试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全网发布工作。
根据温州市《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市气象局于今年4月成立起草小组启动《办法》起草工作,通过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与相关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以及在互联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等方式,形成此次《办法》。
《办法》共分五章,分别是总则、预警发布传播、应急联动响应、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二十五条。“预警发布传播”明确气象灾害预警的发布方式、等级及标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主要内容以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基础设施建设,广播、电视、基础通信运营企业等公共信息传播机构及时、完整、无偿向社会公众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学校、医院、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及时、完整、无偿向社会公众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明确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中的职责要求以及传播的内容;“应急联动响应”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针对性(分灾种)应急预案和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学校、非公共服务保障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在应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准备和避灾措施。
另外,擅自以个人名义发布气象信息的事件,在温州市曾多次发生,尤其是在台风季。一些气象爱好者在气象部门所发布的台风信息基础上,加入自己的主观判断,预测台风走势等,在微博或网站上发布,从而影响人们对准确信息的获取。
此次《办法》明确指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对于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工作失职导致广播、电视、报纸、政府门户网站、基础通信运营企业漏发、错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造成严重后果的等6种情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