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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护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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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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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8日,历时四年多、历经四次审议后,牵动资本市场的新版证券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升级版”证券法出炉,是我国资本市场完善基础制度的又一崭新成果,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法治化迈上新台阶。新证券法将在明年3月1日施行。此次新版证券法从证券发行制度、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大幅度提高证券违法成本、强化投资者保护、强化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完善,护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全面推行注册制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法案室相关人士表示,本次修法凸显了市场化、法治化理念,不仅能处理好政府、市场、企业和投资者的关系,还能把握适应创新需求与监管成本的平衡点,满足对投资者保护的精细化要求。

  据介绍,新版证券法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全面推行注册制,主要包括:

  一是精简优化了证券发行的条件。将现行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在债券公开发行方面,把此前公开发行的债券要求公司有净资产的数额标准取消了。

  二是调整了证券发行的程序。在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作为法定的注册机关的基础上,取消了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并明确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对证券发行的申请进行审核。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

  三是强化了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证券法明确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并专门设立一章,对信息披露作了系统规定。

  四是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是为了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告诉记者,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按照此前中央的部署实施,起步平稳,符合预期,发挥了导向示范作用,正持续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本次证券法修订打下了良好基础。

  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表示,注册制的推进是分步到位的,不同的板块、证券品种需要分步实施,推行注册制不可能一蹴而就。“按照中央有关加快推进创业板改革试点注册制的要求,我们正在抓紧研究推进创业板改革。按照这次法律的授权,证监会将充分考虑市场实际,特别是要把握好证券发行、证券注册、市场承受能力有机统一衔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分步、稳妥推进。”程合红说。

  新证券法还扩展了证券的范围,在体现适用范围的第二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这个授权肯定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的证券性质。

  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新版证券法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严厉惩治并震慑违法行为。

  证券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一律没收,并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其中,欺诈发行最高罚至2000万元。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表示,新版证券法法律责任着墨较多,针对市场普遍反映的处罚偏低进行了完善。一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给予数额较大的罚款,欺诈发行尚未发行证券的给予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都加大处罚力度;对行政处罚实行“双罚制”,对发行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等给予高额行政处罚;二是通过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和代表人诉讼制度,让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欺诈发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控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还通过民事诉讼制度让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得到落实;三是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的禁入制度,此次修改增加了“在一定期限内或终身不得在证券交易所、新三板进行证券交易”;四是增加了诚信档案的规定。

  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奠基

  新版证券法设立了投资者保护专章,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增加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内容,特别是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支持投资者集体诉讼,提起代表诉讼。

  一是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二是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肖建华表示,新证券法加入了代表人诉讼制度“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规定,确立了证券集体诉讼的代表人更为广泛的救济空间,扩大了司法判决的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我国民商事程序的一项法治创新。这意味着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走出了历史性一步。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陈洁表示,加强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是新证券法的一大亮点,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一是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在立法上宣誓了对投资者保护的高度重视以及投资者保护在法律中的地位,也集中规定投资者保护,利于便捷使用;二是规定了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使得过去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人数多持股少、分散游离状态下,广大中小投资者行权难、维权更难的情况得以改善;三是推出了中国特色的代表人制度并由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实施,使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能够落到实处,对侵权行为人形成极大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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