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前未还款被列入黑名单 男子状告银行索赔33万
11年前,男子林某一次性归还银行3.2万元贷款,其余所欠贷款经银行同意终止执行;11年后,他发现银行仍将其所谓的欠款记录上传至征信系统,并将他列入征信黑名单。林某认为银行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起诉索赔各项损失共计33万元。近日,苍南法院审结该起纠纷,一审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经过
11年前的不良记录
使他列入征信黑名单
1998年5月,林某向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银行”)借款3万元,因为生活困难未能及时还款,被银行告上法庭。2002年12月9日,银行收到3.2万元案款后,同意终止其他款项的执行,该案终结执行。
但在去年,林某在办理贷款时发现,自己在征信系统中竟有不良记录。随后,他查询个人信用状况,发现有一笔金额为1.5万余元的逾期记录,而它正是因1998年那笔借款产生的。
林某认为,银行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已结案件的事实录入银行征信系统,将他列入黑名单,导致他在征信系统中产生不良还款记录,致使他无法正常办理各大银行的正常手续,给他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对他的名誉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便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停止侵害,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名誉损失费3万元。
庭审现场
欠款已转为自然之债
银行曾帮助消除记录
受温州中院指定管辖,苍南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该起纠纷。在诉讼过程中,林某变更名誉损失费请求为30万元,另要求银行赔偿交通费5000元、误工费5000元。
银行辩称,之前法院执行裁定书载明的“银行同意终止其他部分执行”,仅表明银行同意不再通过司法程序追究林某剩余欠款的法律责任。事实上,林某剩余欠款的性质已经转化为自然之债,失去的仅仅是法律层面的约束。在征信系统联网查询前,仅仅是林某在银行内部有欠款记录,征信系统联网后是自动上传转为征信系统的记录,因此银行未将内部记录删除,其行为不存在过错。
其次,根据林某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在2002年12月9日执行裁定作出后,林某在各大银行的贷款并没有受到影响。且在去年3月,银行曾帮助林某向征信系统中心申请消除不良还款记录,但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良信用记录只能在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后才能消除,故林某要求消除不良记录缺乏依据。
而林某认为,所有欠款已于2002年还清,不应把其列入征信黑名单。“虽然2002年后我在其他银行贷款过,但这都是在征信系统开通前的,列入征信系统黑名单后就贷不到款了,还是有影响的。”
法院判决
未造成社会评价降低
因此不存在名誉侵权
法院认为,银行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报送的信息也是源于林某名下的真实欠款记录,并非捏造,不存在虚构事实或侮辱的行为,故不构成侵害林某名誉权的行为。其次,征信系统相对封闭,只有本人或者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因法定事由才能对系统内的记录进行查询,这些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不会造成林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不能认定存在林某名誉受损的后果。
鉴于本案中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均不存在,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