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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果园”遭索赔9103万,法院判决结果出来了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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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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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诉讼判决案例。种水果的“百果园”把开水果超市的“百果园”告上了法院,索赔额高达9103万元。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东方祥麟公司

基于此商标,原告对被告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深圳百果园公司)、丰泽区泽德水果店(下称泽德水果店)提起标的额高达9103万元的侵权诉讼,主张被告深圳百果园公司在鲜水果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百果园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深圳百果园公司

同名,这可尴尬了!都叫“百果园”,那算侵权吗?

二、法院审理

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

1、被告经营范围不包括种植

深圳百果园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水果销售;在网上销售农产品、食品;经营电子商务;水果销售及加工等。其中并未包括农业种植或者相关水果种植的经营范围,结合其签订的购销合同,说明其不是一家种植水果的农业企业,而是在商品流通领域以提供水果销售、加工及配套服务为主的服务型企业。

2、被告使用标识目的在于标识经营场所

也就是说原告的注册商标在第31类(鲜水果),被告的注册商标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被告合法使用了第35类的核定服务范围并未侵权。

3、两公司领域不同,不构成相似

两家公司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构成一条产业链的前端及后端,司职分工不同,在两家公司未相互进入对方经营领域以及各自在各自领域均持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其商标使用的类别不构成类似。

4、被告不可能有攀附知名度的意图

三、审判结果

结合深圳百果园公司具体场所和情景中使用的标识与东方祥麟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图形及字母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两者所属商品或服务类别亦不同,共存于市场并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东方祥麟公司的诉讼请求。

东方祥麟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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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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