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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民可以五种形式举报12种价格违法行为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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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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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浙江省物价局决定规范价格举报工作,从今年11月1日起,公民可以五种形式举报12种价格违法行为。

  浙江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该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12种价格违法行为,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本级价格举报中心的通讯地址、电子邮箱、12358举报电话、举报接待的时间和地址等相关事项。

  浙江省物价局指出,对属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价格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据悉,这12种价格违法行为包括: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采取抬高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岳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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