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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好佳大红包被索知情权 外包装简化标注受疑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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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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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3月6日   逢年过节之际,食品类的组合包装产品往往在各大超市掀起热卖高潮。在杭州,有市民张先生近期向《市场导报》反映,一些知名品牌的组合产品,其标识标注却不合情理,限制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外包装标注引发质疑】

  张先生所反映的上好佳休闲食品,在国内市场上颇有知名度。上好佳“大红包”集纳了如薯片、芝士条等多种口味的食品(有各自的小包装)。

  但是张先生发现,大红包内的品种经常会发生变化,而更为重要的是,其外包装上,竟然缺失了大量的信息。如各小包装食物的品种、配料及生产日期等等。虽然这些内容在小包装都有标注,但是透过外包装则无法完整查看。

  “作为一种包装风格相对固定的商品,它的内容物应当保持稳定,否则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退一步讲,如果内容物必须经常变换,那么它在包装标识上至少应当注明。”张先生告诉导报记者,包装上一旦缺失相关信息,消费者就无法了解食品的生产日期或成分,尤其是一些忌口的、可能引发过敏的物质等等,这构成了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侵犯。

  【消费者交涉无果而终】

  张先生说,他曾就这一问题向生产厂家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进行过反映,但厂家没有认可他的意见。根据这一反映,导报记者近日去超市进行了查看。

  “大红包”产品采用红黄色为主基调的大塑料袋作为外包装。透过袋子部分透明的区域,可以看到里面塞满了多个小包装的食品。不过,受透明区域所限,小包装上所标注的内容,的确无法全部查看。

  而“大红包”的外包装上,则注明“产品标准号”、“配料表”、“生产日期”、“委托制造商”等“详见内包装”。

  张先生指出,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应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而上述要求,上好佳“大红包”显然没有做到。

  【外包装无需再标注?】

  对于消费者的质疑,生产厂家又是如何看待?《市场导报》记者联系了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质量部的一位方经理承认,“大红包”的外包装袋基本上是一年一变的,没有用完的话,还会继续使用,而里面的食品种类是会变动的,企业会根据各种产品的产量、库存进行组合,只要净含量保证不变就可以了。

  对于外包装上的标注问题,方经理认为,由于外包装是部分透明的,消费者至少可以清晰看到内部小包装上的部分标识,因此没有必要在外包装上再次标注,企业这样的做法是符合要求的。

  方经理的依据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该规定第22条指出,“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此外,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也有同样的要求。

  “透过外包装可以查看到所有内容,外包装上不再标注则可以理解,但如果消费者只能查看部分内容,外包装为何无需标注?这样的规定让人费解!”张先生告诉《市场导报》记者,一些强制性标注的信息,如生产日期、过敏物质等等,消费者有权获知。

  【知情权事关重大】

  方经理对此则表示,消费者拆开外包装就能看到内部的标注,或者通过晃动、挤压小包装也可以查阅被遮挡的信息。但张先生认为,上述方式并不可行,因为在选购之前,消费者不可能去拆开外包装;其次,内部各小包装食品相互紧挨,没有太多的空间逐个挪动;特别是对于那些全新而精美的外包装,稍费点力气去拉扯,必然会破坏其外观而影响销售,商家也不会允许顾客这样操作。

  针对上述疑问,方经理坚持认为,“能清晰识别部分内容,就可不必再标注,这是国家标准规定的,不是我们企业自己决定的。我们符合要求就可以了!”

  无法查看的强制性标注信息,外包装上应不应该标注?围绕着这一争议话题,导报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消费者。多数人觉得,不能完整查看必要的产品信息,这样的规定让人不能理解。

  就在记者采访期间,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致函本报认为,张先生的需求和期望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但满足这一需求和期望是公司在后续工作中追求卓越工作的内容,公司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会在满足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的同时,尽量做到更人性化,但是目前在生产条件和工序不具备的情况下,无法对这一要求做出承诺。(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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