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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伦钢琴中介自摆乌龙顺利上市或存法律障碍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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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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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报讯 宁波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于6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启动新股网上申购。据悉,海伦钢琴此次发行1677万股,申购价为21元每股,发行后总股本6699万股,预计募集资金净额达到3.5亿人民币,将主要用于钢琴生产扩建项目、钢琴机芯制造项目、钢琴制造工程技术中心项目和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运营。

  早在1月12日便顺利过会的海伦钢琴,本有可能成为A股钢琴第一股。不料反倒是2月22日过会的珠江钢琴抢先获得发行批文,于5月29日挂牌上市。然而刚完成发行的海伦钢琴可谓起个大早,赶了晚集。

  记者就此采访了投行从业人员,对方表示,中介机构在拿到会后反馈事项之后的资料准备速度决定了企业批文的速度,与过会先后没有必然联系。

  换句话说,又快又好的完成反馈是对上市中介机构的要求。然而,有投资者向记者爆料称,海伦钢琴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为了赶进度忙中出现差池,《关于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未有律师签名及律所印鉴。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九条规定,“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二名以上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司法部颁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也明确表示:“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券法律业务,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由2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同时,证监会在《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第三十条中进一步明确“承办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及律师事务所盖章”为必须列明的基本内容。国浩所出具的这份补充法律意见书显然是一份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空头文件。

  为何这份空头文件得以公告?记者向采访了浙江一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表示:各中介机构包括及发行人的相关盖章签字页多为主承销商统一协调,并由主承销商最终把关,出现这种情况,很有可能是律所匆忙遗漏,而券商相关人员也未能认真核查。

  由于这份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企业申报的文件完整性是存在问题的,这份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是针对奥地利文德隆、烟台文德隆与海伦钢琴在供销、商标许可使用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对海伦钢琴独立性和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发表核查意见。该法律意见书如被证监会认定为无效,将直接影响了对该关联交易事实的判断,对公司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就相关问题记者联系了海伦钢琴董秘石定靖,昨天他表示感谢提醒,但未就该事发表其他看法。

  另外当事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王侃告诉记者,这可能是对方公司工作在文件发送过程中出现了疏忽。他表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要盖章签名才用,否则是无效的。

  针对一份没有法律效力的《海伦钢琴:国浩律师集体(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首发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使得海伦钢琴顺利通过证监会对其“关联交易”的质疑,顺利发行。就此问题,时报将继续关注!(陈中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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