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20亿被夺股东资格案败诉,康得新将申请康得碳谷案再审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450.SZ,*ST康得、康得新)与各方在康得碳谷案的纠缠仍在继续。
12月1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康得碳谷案一审、二审判决书,在这两次判决中, 荣成市人民法院和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相继判决康得新败诉。
12月21日,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康得新公共关系部负责人称,关于康得碳谷案件,公司目前在推进向山东高院的再审程序。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康得碳谷)已经变更为荣成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董监高和股东名单等信息也已于12月9日变更。
康得集团和康得新从康得碳谷的股东名单中消失,原股东荣成市国资公司与新股东荣成木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分别认缴注册资本10亿元和15亿元,持股40%和60%。
对于这样的结果,康得新的投资者们难以接受。
1,康得新的股东资格能否被取消?
2019年7月31日晚间,康得新发布投资对外投资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称,根据公司收到的康得碳谷《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85.71%股权所代表的表决权同意解除康得新及其大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康得集团)的股东资格。
对此,85.71%股权所代表的表决权来自康得碳谷另外两家股东——康得集团和荣成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简称荣成国资)。
康得新称,根据公司收到的康得碳谷《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钟玉、康得集团、康得新通过康得集团及其关联方将全部出资(22亿元)予以抽逃。因此,康得碳谷于2019 年7月19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了《关于解除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议案》等议案。本项议案表决结果是:85.71%股权所代表的表决权同意,14.29%股权所代表的表决权(康得新)反对。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曾有康得新中小股东表示,这是对康得新15万中小股东的“公开抢劫”。理由是上市公司投入的20亿元已经用于康得碳谷项目的前期建设,有关部门应该将康得集团与康得新区分,康得新和他背后的15万中小股东同样是受害者。
临时股东大会后,荣成国资起诉康得碳谷,康得新、康得集团为第三人,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康得碳谷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判令被告康得碳谷办理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的减资程序等。
2019年8月1日,荣成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诉讼过程中,第三人康得新作为原告另行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两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裁定合并审理两案。
本案中,康得碳谷认可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康得集团未作答辩,康得新要求法院裁定7月19日康得碳谷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
2019年6月,钟玉签署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时英勇代为履行康得碳谷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原告因此认为,时英勇有权召集并主持康得碳谷公司董事会,有权主持康得碳谷公司股东会。
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康得新认为,根据康得碳谷公司章程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因此董事会能否由董事长授权时英勇召集和主持,程序是否合法,由法院依法认定。
康得新认为,即使康得集团抽逃了2亿元的注册资本,也只能解除康得集团的股东资格,但不能解除康得新的股东资格。康得碳谷于2019年7月19日所做出的股东会决议对康得新公司不具有合法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授权委托书》经鉴定,钟玉签名属实,法院对康得碳谷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予以确认。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定。
两次判决没有涉及康得碳谷临时股东大会各股东的表决权问题。
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康得新中小投资者侯某称,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如果合法,其荒谬处在于康得集团抽逃资金后,却投票解除了康得新在康得碳谷的股权。“康得集团作为抽逃出资的股东,其表决权应受限制,所以股东大会的决议是无效的。”
2,谁抽逃了22亿资金,谁举证?
本案实体部分的争议焦点为康得新是否抽逃其在康得碳谷的全部出资。
原告提供了北京银行客户回单、青岛银行网上付款凭证等证据,试图证明康得新、康得集团于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利用56笔关联交易从康得碳谷北京银行西单支行账号和青岛银行威海荣成支行账号项下合计转移资金220995万元,其中219000万元款项被转至康得集团账户,1995万元被转至康得世纪公司账户,康得新、康得集团从康得碳谷公司抽逃出资22亿元。
被告康得碳谷对该证据无异议。康得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所有银行凭证显示的款项是转账到康得集团账户和康得世纪公司账户,没有证据能证明资金转到康得新账户。康得碳谷、康得新、康得世纪公司都是康得集团的子公司,互相都是关联方,且银行凭证都无资金用途说明,不能认定转账到康得集团、康得世纪公司的账户就认定康得新公司抽逃出资。
康得新认为,荣成国资提交的银行明细,仅显示资金转账至康得集团,但康得集团亦有大量资金转入康得碳谷公司银行账户。因此,康得新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两公司间的资金往来明细,借以查清康得新是否抽逃出资及具体数额非常关键,但被一审法院拒绝。
谁应当为被抽逃资金是否流向康得新账户举证?
康得新认为自己不能为没有做过的事情举证,举证责任在荣成国资和康得碳谷。
一审法院认为,康得新否认收到款项,但以资金往来非常巨大为由,未提供其与康得集团之间的银行交易明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法院对康得新辩称未收到任何款项,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即系抽逃出资,至于抽逃的出资是否回流到出资方,并不影响抽逃出资的认定。
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上述观点,同时认为钟玉作为康得新、康得集团、康得碳谷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安排将康得新的出资款转出至康得集团及康得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账户,属于其代表康得新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法人承受。因此,康得新主张其未参与抽逃出资与事实不符。
前述康得新投资者侯某称,不能认同法院的观点。康得新是一个公众公司,康得集团只占康得新24%的股份,而且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人实体。钟玉抽逃资金没有得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纯属其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康得新。
3,钟玉的签名文件可信吗?
康得新认为,本案实际上是被告康得碳谷的控股股东康得集团挪用了康得碳谷的资金,康得集团挪用康得碳谷资金的行为与康得新无关,康得新的20亿元出资款也并未抽逃到康得新的账户,因此不能认定康得新抽逃出资。
荣成国资向法庭提供了两份钟玉出具的《确认函》。钟玉分别以康得新及康得集团的实控人、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确认,自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2月,在未履行康得碳谷内部授权、审批程序且在未签署任何合同文件的情形下,他安排康得碳谷将康得集团、康得新向康得碳谷实缴的22亿元出资款直接划转给康得集团、康得世纪。
在这两份签署时间为2019年2月10日的《确认函》中,钟玉同时声称,康得集团又将大部分转出资金划转给康得新,且康得集团、康得新至今未向康得碳谷公司返还任何转出资金。
康得新质证认为,对该确认函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该确认函在证据形式上应属于证人证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不应采信。其次,该确认函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并无银行转账记录予以证实。且没有具体转账金额,不能仅凭钟玉的单方陈述就认定康得新公司收到款项。
康得新代理人称,这两份确认函基本内容完全一致,都是打印件,不能排除事先通谋并签字确认,从而损害康得新利益。康得新主张该两份确认函是事先通谋形成,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荣成国资同时提供了由钟玉于2019年7月3日签署的《无法履行及返还出资通知书》,荣成市国资以此证实康得集团确认其在2019年12月31日前无法缴纳到期认缴出资。
康得新认为,该通知书显示签字盖章日期为2019年7月3日,在此日期前钟玉已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签字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不能排除存在通谋情况,另外该通知书中载明的与事实不符。
荣成国资称,该通知书是康得碳谷交付给其公司的。一审法院认为,钟玉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辩护律师有权会见钟玉。康得新公司对该通知书是事先通谋形成的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针对康得新的质疑,荣成市国资申请对两份《确认函》《无法履行及返还出资通知书》和前述《授权委托书》证据中钟玉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潍坊鑫诚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上述四份证据中的“钟玉”的签名笔迹与样本中“钟玉”的签名笔迹为同一人所写。
一审法院称,钟玉签名真实性鉴定完成后,康得新提出对钟玉签字形成时间提出异议,申请司法鉴定。法院认为,其申请未提交基本的反驳证据,对其申请亦不予准许。
二审期间,康得新提交了多项申请:1,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事项,钟玉等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调查结果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为由,申请中止审理;2,申请对钟玉签字的确认函的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3,申请法院调取康得碳谷公司与康得集团之间的银行资金往来明细;4,申请追加钟玉为本案被告。
二审法院驳回了康得新的全部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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