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违法者面临这些严厉处罚
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在发布会上表示,这次修改的证券法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行政处罚的力度。在对违法行为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还给予数额比较大的罚款。
王翔举例称,证券法181条对欺诈发行、尚未发行证券的,要给予发行人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要处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大家不能只看2000万这个数字,实际上按后面的比例罚款数额更大,要看发行人募集资金到底是多大规模。
另外,王翔指出,证券法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都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对行政处罚我们实行双罚制,比如对欺诈发行,除了要对发行人进行处罚,对发行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给予处罚。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导致欺诈发行的,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要给予高额的行政处罚。
新证券法完善证券市场禁入制度
王翔在发布会上表示,这次修改的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的禁入制度。
王翔指出,2005年修改证券法时增加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规定,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情节严重的,证监会可以采取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就是不得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王翔称,这次修改在这个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范围,除了不能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还增加了规定,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不得在证券交易所、不得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也就是新三板进行证券交易。不但不能当上市公司的高管,不但不能从事证券业务,也不能进行证券交易,这实际上对违法行为人也是一个很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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