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性、前瞻性是原则
2015年,电子商务飞速发展,而这背后,电子商务领域所面临的问题也层出不穷,泛滥的网购陷阱、广受诟病的售假平台、缺乏安全保障的个人信息等,亟须法律制度的健全。
习在今年12月的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明确表示:“我们愿意同加强合作,通过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建设信息经济示范区等,促进世界范围内投资和贸易发展,推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的专门规范电子商务和互联网新业态的法律。同时,《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于2013年12月开始启动,至今恰恰已满两年,并且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
大学[微博]院副院长、电子商务法起草工作小组薛军透露,根据目前的规划,在2015年底,将形成一个最终的《电子商务法》正式草案。这一草案争取在2016年上半年进入审议阶段。根据比较乐观的估计,在2017年,《电子商务法》有望获得正式通过。总体而言,《电子商务法》的起草工作,按照预定的计划,正处于有条不紊的推进之中。
国际上,电子商务领域相关法律工作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而我国开展《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工作则是在2013年,由全国财经委牵头启动。
据知情人士透露,《电子商务法》在进入立法进程之初,其实也面临许多质疑和阻碍,不仅在高层没有取得一个共识,甚至一些很重要的电商企业以及电商企业非常活跃的领导也表示有所担心,也表达了一些不太同意立法进程的意见。
但是,在2014年4月的杭州会议以及2015年11月的南京会议上,人士就电子商务立法相关的一些重要问题逐渐形成共识。并且,在今年11月南京召开的《电子商务法》研讨会上,财经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明确提出,《电子商务法》整个立法进程要提速,并争取以本届通过为一个界限。
全国财经委法案室副主任翟炜在近期“大学电子商务法律发展研究年会”上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等表示,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整个电子商务、互联网+的发展,以及我们所面临的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调整经济结构形势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好的机会,使我们能够把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提速,尽快地让它进入审议阶段。
另外,薛军还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透露,目前《电子商务法》仍在打磨之中,还没有达到可以完全公开的程度,并预计明年1月有望看到整体的草案。
虽然《电子商务法》的内容仍在修改当中,但据记者了解到,《电子商务法》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板块内容:一、总则部分,主要是一般,涉及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立法原则;二、电子商务主体,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及特殊经营者,也就是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三、网络交易及其服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电子商务活动;四、跨境电商问题;五、关于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管体制问题;六、关于法律责任的相关。
翟炜表示,《电子商务法》不是一个单一事项,而是综合各方面,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比如说认证问题、签名问题、交流规则,它涉及到这个方面的各个因素,所以具有扩充性。
尽管《电子商务法》需要考虑到各方面的问题,但上述《电子商务法》的主要板块内容中,其实并不包括互联网金融以及电子商务活动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并且,如果其他相关法律已经成熟,并且有合适的,那么《电子商务法》将不会过多地去涉及,并将充分尊重已有法律,例如《电子签名法》。不仅如此,如果一些重要的行规和部门规章具有内在的合,经过整理、评估、吸纳的评估步骤就完全可以吸纳到《电子商务法》当中,使之上升为正式的、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条文,例如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之所以不涉及互联网金融和税收问题,薛军表示,这是考虑到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一种金融活动,涉及国家金融监管体制问题,与《电子商务法》所要调整的围绕物品和服务的交易活动有显著差别,不宜在《电子商务法》中进行。关于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税收问题,则考虑到税收主义原则,国家基本税收制度的确定,应该由税收方面的基本法律来明确。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税收问题,适用国家税法的相关即可。即使《电子商务法》当中对涉税问题有所涉及,也只可能是性质的,意义不大。另外还需要考虑的是,税收问题具有很强的政策性,针对特定行业、特定活动是否征税,以何种税率征税,对何种环节征税,这些具体并不适宜在《电子商务法》中去专门涉及。
薛军还表示,这是“有所为有所不为”,基于充分的讨论,普遍认为,电子商务立法应该围绕电子商务活动的整个流程来展开和确定其调整范围。这样既可以抓住立法的重点,同时又避免面面俱到,贪大求全,以至于在预定的时间内完成立法工作。总的来说,关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目前所选取的是一个比较中观的维度,没有试图把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所有的问题都纳入。这样处理可以做到重点突出,更加有针对性。
其次,按照以往通常做法,类似于《电子商务法》之类的法律起草,往往由国务院相应的部委,例如工信部、商务部或国家工商总局等单位来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但是,这一次却直接由全国财经委来负责牵头起草。
对此薛军表示,一方面是因为电子商务活动涉及的面非常广,银行、工商、海关、税务、质检、交通运输等部门都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密切关系,因此并不适宜由某一个主管部委来组织起草;另一方面,通过全国财经委组织起草,将来通过的《电子商务法》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不是行规,也不是部门规章,具有相当高的法律效力等级。通过制定《电子商务法》,到目前为止已经颁布的,与电子商务活动相关的行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行业标准等,可以起到一种整合和统领的作用。以后的部门立法、行业立规必须遵守《电子商务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立法的目的不应该是为了立法而立法,而应该立足于满足电子商务实际发展需求,更不能“”,相关领域的发展,《电子商务法》亦是如此。
因此,《电子商务法》的7大立法原则正是,国内创新、诚实信用、资源配置、创新监管、诚实信用、创新监管、数据开发应用与均衡的七大原则。而立法的一个重要目标则是,基于具有前瞻性的、更加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立法指导思想,为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立下基调,确定一个妥当的制度框架,从而能够真正做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全国法工委经济法室原副巡视员宋燕妮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指出,《电子商务法》的两个特点,一个是性,一个是前瞻性。性是要符合国际通行规则,要适应现在国家深入迈向小康社会的经济模式转型。前瞻性在于,虽然美国亚马逊[微博]比我们起步早,但是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突飞猛进,可以说是位于世界前列,而且现在在全世界占据了第一把交椅。这个丰富的实践给我们的立法带来的问题,性方面,比方说《公司法》、《证券法》、《海商法》以及《民用航空法》,它们是性比较强的法律,也就是说它们是需要全世界可以在商务领域,在特定的领域指导通行,它们是一个特定的规则,并且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理论。但《电子商务法》恰恰没有比较成熟的理论,要靠我们自己,靠中国的企业去摸索、去探索、去创造,因此这个任务比较艰巨,我们不但要符合性,要有符合国际的商务标准,同时我们要自己制定参与领导引导游戏规则,我们要制定出既通行世界,又有适合我们国情的《电子商务法》。
宋燕妮还表示,《电子商务法》研究的广泛性和理论的先行性,我们全国委员会带了一个很好的头,中央决定发挥专家的作用,在深入推进的决定中,强调发挥智库的作用,财经委在《电子商务法》中会做好典范。首先邀请的专家范围之广、之深,有些部门聘请大学教授一起研究《电子商务法》,从理论、实践以及管理的结合上认真提出最切合实际、最有力的草案,专家立法是很新颖的立法方式,更具有理论性和先行性。过去关门立法比较多,常委会也作出了很多的改进,包括网上征求意见,大家有什么意见都可以在网上发表,所以这也是参与立法的更进一步的改进。
另外,《电子商务法》除了解决现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之外,还将对后续其他法律法规问题的解决带来积极影响作用。薛军指出,关于《个人信息保》,虽然有立法规划,学者们也一直在呼吁,但距离进入实质性的立法阶段,似乎还有些距离,因此完全可以利用《电子商务法》立法契机,把个人信息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予以解决。如果能够在《电子商务法》中针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问题作出相对明确具体的,那么在将来制定《个人信息保》的时候,也就具有了一个的基础和前提。《电子商务法》中关于个人信息的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对于未来的立法也是很有帮助的。
大学教授刘凯湘还表示,《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工作对我们国家未来几年,对整个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都具有重要意义,不管是产业发展、规则建立,还是学论的创新,我们都是以电子商务立法为基本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