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用好国企发展的“薪”动力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推出多项举措,以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这不仅涉及4000多万在岗职工切身利益,并且事关国企健康发展大计,牵动,影响深远。
搞好国有企业,根本在人。惟有充分调动国有企业全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企业发展才能充满生机与活力。近年来,国有企业不断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着力做到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
随着形势的发展,长期实施的国有企业薪酬制度在实践中出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激励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比如,绩效与收益的正相关关系尚不能完整体现,一些行业企业员工收入该高的不高,该低的不低,偏离了市场价位;对资本要素参与分配比较重视,但对于技术要素、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重视程度不够,科学、合理、有效的利益共享机制尚未建立。这些问题影响了国有企业人力资源优势的发挥,了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创造力的提升,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国企人才流失现象。
此次问题,有的放矢,突出了国企工资分配的市场化方向。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加强全员绩效考核。国企职工工资水平将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工资收入与每个人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工资分配差距合理拉开,从而打破部分企业内部分配中存在的平均主义、大锅饭。随着国企对职工工作的导向更加明确、评价更加科学、激励更加有效,职工对企业的认可与付出程度也会相应提升。同时,广大职工干事创业与能量的充分,必将为企业提质增效升级注入强大推动力。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通过,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这就改变了过去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方案每年由有关部门来核定的做法,让身处充分竞争中的国有企业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在市场上更自如地施展身手。
结构完善程度已成为国企实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备案或核准的参照标准之一。近年来,国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深入推进,其目标就是使国企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约束、发展的市场主体,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在工资总额管理方面,对符合条件、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的企业采取备案制,这是对国企的肯定。同时,也有一些企业还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和机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来核准,可倒逼企业尽快完善结构、提升治理水平。可见,在国企公司制改制基本完成的情况下,工资决定机制与加强董事会建设等举措彼此呼应、密切配合,组合拳更趋精准有力。随着红利的持续,国企高质量发展必将提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