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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 对A股市场运行没有直接影响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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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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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侯捷宁

  11月15日,记者从中国证监会获悉,为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H股公司健康发展,证监会于2018年顺利完成了3家H股公司“全流通”试点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H股“全流通”改革对A股市场运行并无直接影响。改革只涉及仅在中国香港市场上市的单H股公司,相关境内未上市股份转为H股后将全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A+H股公司并不涉及“全流通”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单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存量不大,仅相当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总市值的不足7%。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试点经验表明,试点公司和相关股东申请实施H股“全流通”,更加关注境内未上市股份获得市场化的估值,扩大公司在中国香港上市股份的流通规模,这将吸引更多国际投资者投资H股公司,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H股公司实施“全流通”后,受国资管理、维持控制权和市场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预计相关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交易活动将较为有限,对市场运行影响不大。

  分析人士认为,在试点经验基础上稳步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有利于促进H股公司各类股东利益一致和公司治理完善,助力境内企业更好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获得发展,也有利于我国香港资本市场发展。

  成熟一家 推出一家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全流通”全面推开主要涉及以下变化:一是总结试点期间好的做法,形成规则制度,并以业务指引的形式加以明确;二是不再对公司规模、行业等设置限制条件,在满足外资准入等管理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和股东可自主决策,依法依规申请实施“全流通”;三是不设家数限制和完成时限,按照“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原则有序推进。

  H股公司或拟申请H股首发上市的公司以下类型股份可申请H股“全流通”:一是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内资股,二是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内资股,三是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流通股份。

  证监会网站已发布了《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H股“全流通”申请材料目录及审核关注要点。符合条件的H股公司和拟申请H股首发上市的公司,可依法依规申请“全流通”。

  “全流通”申请经核准后,相关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可转为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根据技术系统开发进度,相关H股公司境内股东增持本公司香港流通股份的功能尚未上线运行,将待技术系统开发完善后按程序开通。

  金融、国有公司申请H股

  “全流通”应符合规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金融、类金融行业公司,以及其他对股东资质设置准入要求行业的公司,申请H股“全流通”原则上应当事先取得行业监管部门同意。国有股东所控股公司,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申请“全流通”,应当符合国有股权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同时,公司申请H股“全流通”,应当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和参与权,并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另外,根据现行法规制度,H股公司“全流通”后,向境内主体增发的股份仍为内资股。境内股东通过现有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证券账户)参与H股“全流通”业务,不需要专门新开证券账户。

  境内股东如果想参与H股“全流通”交易应通过相应H股公司(“本公司”),选择一家境内证券公司。具体路径为,通过境内证券公司提交交易委托指令,经由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传递至上述证券公司指定合作的香港证券公司,由香港证券公司按照香港联交所规则在香港市场进行相应的证券交易。

  此外,H股“全流通”机制下,境内股东仅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增减持本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流通的股份。目前这一增持功能因技术原因暂未开通,将在技术系统等条件具备后按程序推出。

  境内券商

  可参与H股“全流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境内证券公司参与H股“全流通”交易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经纪业务管理相关要求,对客户委托所涉及的交易资格、资金、证券、价格等内容进行核查,查验资金、证券是否足额,确保客户委托的标的范围、外汇额度等符合相关规定,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同时,参与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全流通”要求的相关技术系统和运维能力,应满足接入中国结算,深圳交易所等技术系统的测试验收,确保技术系统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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