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邦照明高送转两人内幕交易 证券事务代表曲线买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3号)显示,2017年6月26日至8月29日期间,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邦照明”,603303.SH)拟启动公司高送转,审议并通过了公司中期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得邦照明董事长倪某、董事会秘书沈某献、财务总监朱某星、当事人时任得邦照明证券事务代表厉璟等人共同参与了本次计划的制定、论证。2017年8月29日,得邦照明发布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得邦照明上述的高送转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该信息在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6月26日至8月28日。厉璟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7年8月10日知悉该内幕信息。
王俊伟与内幕知情人厉璟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通讯联络。2017年8月18日,厉璟授意其丈夫沈某全经沈某华账户中转向王俊伟转账11万元,王俊伟立即用该资金操作本人“王俊伟”账户买入“得邦照明”股票3700股,买入金额10.82万元,8月30日全部卖出,实际获利1.82万余元。8月31日,王俊伟银证转出并向厉璟指定的应某玉账户转账12.82万元(最终转入沈某全账户);此外,2017年8月18日,王俊伟紧急筹集15万元资金,操作妻子名下“卢飞飞”账户买入得邦照明股票5100股,买入金额14.89万元。8月22日王俊伟再次筹集资金,8月24日操作“卢飞飞”账户买入得邦照明股票1700股,买入金额5.04万元。8月30日,王俊伟操作“卢飞飞”账户全部卖出得邦照明股票6800股,获利3.84万元。
厉璟、王俊伟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没收厉璟违法所得1.82万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没收王俊伟违法所得3.84万元,并处以8.84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得邦照明成立于1996年12月30日,注册资本4.88亿元,于2017年3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倪强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截至2019年9月30日,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35亿股,持股比例48.19%。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 2号
当事人:厉璟,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时任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邦照明”)证券事务代表,住址:浙江省东阳市。
王俊伟,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东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俊伟”证券账户涉嫌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厉璟、王俊伟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厉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王俊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厉璟、王俊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7年6月26日,得邦照明董事长倪某召集董事会秘书沈某献、财务总监朱某星讨论公司财务情况以及分红、增加注册资本事宜,决定启动高送转。
8月10日,沈某献指示厉璟落实召开董事会事宜。
8月17日,厉璟通知得邦照明全体董事于8月28日上午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2017年上半年年报、中期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募投项目等议案。8月28日,得邦照明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中期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8月29日,得邦照明发布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
得邦照明于2017年6月26日启动并于8月29日公告的高送转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该信息在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6月26日至8月28日。厉璟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7年8月10日知悉该内幕信息。
二、“王俊伟”账户内幕交易“得邦照明”股票情况
王俊伟与内幕知情人厉璟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通讯联络。2017年8月18日,厉璟授意其丈夫沈某全经沈某华账户中转向王俊伟转账11万元,王俊伟立即用该资金操作本人“王俊伟”账户买入“得邦照明”股票3700股,买入金额108,222.62元,8月30日全部卖出,实际获利1.82万余元。8月31日,王俊伟银证转出并向厉璟指定的应某玉账户转账12.82万元(最终转入沈某全账户)。
上述事实,有得邦照明公告、当事人询问笔录、通话记录、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厉璟、王俊伟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厉璟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
1.2017年8月11日11:52的通话是王俊伟主叫厉璟;
2.2017年8月18日通话是孩子借用其母亲电话打给王俊伟,其本人在公司加班,该通话与本案认定无关;
3.2017年8月18日其转账给王俊伟的资金是其丈夫公司应支付给王俊伟的律师费,8月28日其告诉王俊伟已打并请收下,王俊伟不肯收取并一同退回打理官司时的部分多余费用。
4.参照证监会同类处罚案例,本案对其处罚过重。
厉璟补充提交了其本人2016年10月、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消费记录、发票等证据。
经复核,我局认为:
1.关于2017年8月11日通话是王俊伟主叫厉璟的问题,厉璟的陈述属实,予以采纳,但不影响本案的认定。
2.关于2017年8月18日王俊伟手机与厉璟母亲王某手机通话的问题,厉璟的陈述与王俊伟询问笔录内容不符,且厉璟未提交相关证据,不予采纳。
3.关于2017年8月18日厉璟转账给王俊伟的资金是否为律师费的问题,厉璟补充提交的其本人消费记录相关证据与本案不具有相关性,不足以证明其关于超出金额为王俊伟退回多余费用的主张。当事人对王俊伟超额退回厉璟资金且超出金额相当于“王俊伟”账户交易得邦照明股票的盈利金额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对厉璟的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4.关于对厉璟处罚是否过重的问题,我局综合考量厉璟的身份、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与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厉璟的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厉璟违法所得1.82万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王俊伟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11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 3号
当事人:王俊伟,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东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卢飞飞”证券账户涉嫌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王俊伟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俊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7年6月26日,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邦照明”)董事长倪某召集董事会秘书沈某献、财务总监朱某星讨论公司财务情况以及分红、增加注册资本事宜,决定启动高送转。
8月10日,沈某献指示厉璟落实召开董事会事宜。
8月17日,厉璟通知得邦照明全体董事于8月28日上午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2017年上半年年报、中期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募投项目等议案。
8月28日,得邦照明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中期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8月29日,得邦照明发布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
得邦照明于2017年6月26日正式启动并于8月29日公告的高送转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该信息在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6月26日至8月28日。厉璟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7年8月10日知悉该内幕信息。
二、“卢飞飞”账户内幕交易“得邦照明”
王俊伟与内幕知情人厉璟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通讯联络。2017年8月18日,王俊伟紧急筹集15万元资金,操作妻子名下“卢飞飞”账户买入得邦照明股票5100股,买入金额148,916.64元。8月22日王俊伟再次筹集资金,8月24日操作“卢飞飞”账户买入得邦照明股票1700股,买入金额50,404.13元。8月30日,王俊伟操作“卢飞飞”账户全部卖出得邦照明股票6800股,获利38,365.07元。“卢飞飞”账户自2016年7月11日卖出股票后,主要进行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前未交易过得邦照明股票,上述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王俊伟上述交易行为与本案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正当信息来源和合理解释。
上述事实,有得邦照明公告、当事人询问笔录、通话记录、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俊伟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王俊伟违法所得38,365.07元,并处以38,365.07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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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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