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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审众环执业宜华健康年度审计3宗违规 2人吃警示函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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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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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24号)显示,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彭翔、廖利华执业的宜华健康2018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广东证监局发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彭翔、廖利华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宜华健康子公司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孜赛勒康”)、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康”)、余干仁和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医院”)的应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时,对部分未回函项目未实施充分的替代测试程序,也未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对众安康、仁和医院等公司存货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的存货收发进行检查,也未执行存货收发的截止测试审计程序,未对存货的存在和完整性等认定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

  二是公司未按照可变现净值与成本孰低的方式对众安康部分“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你们未关注这一问题,对相关存货的计价和分摊认定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是未对众安康部分“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的资产”执行监盘程序,未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等认定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项目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对众安康、达孜赛勒康执行收入的截止测试程序,对其收入的截止认定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是未对海南亲和源老年俱乐部有限公司销售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对其中咨询中介费可能存在的跨期问题未予以适当关注。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彭翔、廖利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彭翔、廖利华作为宜华健康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彭翔、廖利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彭翔、廖利华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中国品牌会计师事务所前十强,中国上市公司雇主最佳审计机构前十强事务所。中审众环成立于1987年,管理总部位于北京,是我国中西部地区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是目前注册地在我国中部,唯一具有证券、期货、金融、大型国企审计等高端业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规定: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询证函保持控制,包括:

  (一)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

  (二)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

  (三)设计询证函,包括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地址等信息;

  (四)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24号

  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彭翔、廖利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彭翔、廖利华: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等规定,我局对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你们执业的宜华健康2018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宜华健康子公司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孜赛勒康)、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康)、余干仁和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医院)的应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时,对部分未回函项目未实施充分的替代测试程序,也未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众安康、仁和医院等公司存货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的存货收发进行检查,也未执行存货收发的截止测试审计程序,未对存货的存在和完整性等认定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二是公司未按照可变现净值与成本孰低的方式对众安康部分“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你们未关注这一问题,对相关存货的计价和分摊认定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未对众安康部分“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的资产”执行监盘程序,未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等认定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项目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众安康、达孜赛勒康执行收入的截止测试程序,对其收入的截止认定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未对海南亲和源老年俱乐部有限公司销售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对其中咨询中介费可能存在的跨期问题未予以适当关注。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彭翔、廖利华作为宜华健康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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