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没写清“先付款”还是“先过户”闹上了法庭
浙江嘉兴秀洲法院消息:
这两天,法院就遇到这样一起官司,双方因为房屋买卖合同中没写清楚先付房款还是先过户,闹得不可开交。
事件回顾:
2012年3月20日,小范与小刘签订房屋买卖履约合同,小刘的房子将以53.3万元的价格,卖给小范。当时,小范付给了小刘定金1万元。
双方还约定,过户时小范付给小刘首付款18.3万元(含定金1万元),小刘于签订合同三个月内办齐该房屋三证。双方在小刘办出房屋土地证五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小刘在收到全部房款当日腾出房屋并通知小范验收。签订合同之后,小刘按约办齐了房屋三证。但就当一切都准备好时,双方却因为先付首付款还是先办理过户手续产生了争议。
几个月下来,小范没有拿到房、小刘也没有拿到钱。
小范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小刘的交房时间已过,已构成违约。
2012年10月25日小范向秀洲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小刘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交付房屋。
小刘的态度也很坚决,他觉得小范没有按约付清款项,所以他不能交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小刘已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办齐了三证,但双方在合同中没写清楚付款和过户的先后顺序,也就是说,应当同时履行。这就意味着,在小范没有付钱的情况下,小刘可以拒绝小范的过户要求。
本案中,小范未履行付款义务,也不能提供其对履行付款义务已准备完毕的相应证据,所以他所主张的小刘违约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法院驳回了小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同时履行”是这起纠纷的关键。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视为同时履行。”
打个比方,如果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没有约定付款交货的先后顺序,那么就应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买方要求先交货再付钱时,卖方可以拒绝交货,反之亦然。
在这起案件中,小范在未履行付款义务前,或不能提供他已经准备好付款的相应证据时,小刘可以拒绝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反之,如果小刘主张小范未支付房款,但他却未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义务,小范也可以拒绝履行付款的义务。
法官提醒:
这种类似的纠纷,在房价日益上涨的情况下,经常会出现,一些房东觉得房子卖便宜了,在合同签订后却不愿意交房,最后放了买房人的“鸽子”。
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一些办法可以帮助买房人维护好自身的权益。如果卖方拒绝接受房款不愿交房时,买方可以先将应付房款汇至对方的银行账户上,如果是通过中介买房的也可以将款项先打到中介这里,然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这样做是因为,买方一旦将款项汇出后,就代表着你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这样一来,卖方也必须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否则将会视为违约。法院在审理时也会支持买方的诉讼请求。
当然如果是买房人不愿意付款,卖房人也可以用同样的手段来维护好自己的权利。
卖房人可以通过书面催告的形式,将信函发至买房人手中,要求买房人付清约定的房款。当然,这时卖房人必须是已经做了相关的交房准备,比如房屋已经腾空、房屋三证已经准备齐全,必要时可以找到公证人员,对所做的相关交房工作进行公证。
此时,如果买房人还是不愿履行付款义务,卖房人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买房人继续履行合同。
不过,从法律角度来看,要避免此类纠纷最好的办法还是在合同中,约定付款和过户的先后顺序。
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即使是中介提供的合同,也一定要写清付款交房的先后顺序。比如,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几月几日交房、几月几日付款”,如果是在同一天交房和付款的,千万记住,在后面可以注上一笔,“交房前付多少房款、交房后再付多少房款。”这样类似此案的纠纷就不会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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