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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套取花样翻新 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仍需完善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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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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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很多城市,街头“提取公积金”广告屡见不鲜,百度搜索“提取公积金”关键词,也可以发现大量协助缴存人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信息。专家指出,在严厉打击非法套取行为的同时,也应加强信息联网,优化制度设计,确保更多中低收入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制度红利。

  非法套取花样翻新

  一位自称艾瑞格林投资理财有限公司负责人的男子告诉记者,按照规定,买房、租房、房屋大修等原因都可以提取公积金,但是提取的标准很严格。如果不是按照指定的用途,住房公积金是很难提出来的。这些“趴在账上”的公积金,交给他们只要15天就能提出来。根据提取金额不同,手续费的标准也不同。如果提取金额在30万元以上,手续费是10%,如果提取金额在10万元左右,手续费是17%。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以前人们主要通过虚假购房凭证来套取公积金,但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管局、央行征信系统以及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都联网了,用这种办法套取公积金根本不可能;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设置了很多细化的限制,通过虚假、大额度的租房协议来提取公积金也很不现实。

  随着监管的升级,套取公积金的行为也在“升级换代”。一位自称可以协助记者套取公积金的人表示,现在套取公积金主要是走“合法手段”。比如他们手里有一些价值在20万元左右的小房子,希望套取公积金的人可以通过买房提取自己的公积金。由于这些小房子在这些中介手中不停地流转,提取者很容易就能变现,但提取者同样要按规定付出一定的税负成本。基于这种基本形式,还有结婚、共有产权等多种衍生的套取手段,虽然“硬性成本”较高,但由于有真实交易行为做掩护,往往得以逃避监管。

  深层问题仍需反思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也是我国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经过20年的实践,住房公积金制度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而随着各种外在因素的变化,许多深层问题也在逐渐暴露。

  “低存低贷”导致公积金存款收益过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党委副书记李德峰指出,住房公积金增值的分配机制,决定了即使住房公积金有较高的增值,也与缴存者无关。

  1999年央行规定:“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仍按结息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仍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按此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息最高也就是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低于一年期存款利率。对于缴存人来讲,大量的沉淀资金如果无法取出,事实上处于贬值状态。

  中央财经大学城市与房地产管理系主任易成栋认为,近几年房价上涨过快,导致很多中低收入职工虽然缴纳了公积金,但无力支付首付,这些资金长期沉淀在个人账户上,存款利率又很低。对这些“只缴不取”的低收入群体而言,缴存住房公积金既不能达到购房目的,又降低了当期收益,而他们的公积金则被用于向收入相对更高、能支付得起首付的人贷款,这也是住房公积金屡屡被指“劫贫济富”的根源所在。

  北京大学房地产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冯科认为,许多高收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和比例很高。作为福利,提高住房公积金既达到避税目的,又使员工享受廉价的公积金贷款。“穷人”的钱支援了“富人”,恰恰违背了住房公积金保护中低收入者利益的制度设计初衷。

  制度设计仍需完善

  专家指出,对于层出不穷的住房公积金套取行为,一方面要严厉打击,提高监管效率,另一方面,也应统筹规划,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

  中央财经大学民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永壮认为,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应及时填补政策漏洞,将住房公积金信息与民政部门、社保部门以及公安部门进一步打通,加强信息联网,对各类非法套取公积金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李德峰认为,增强公积金统筹程度,一方面可以加强公积金的区域间调剂,实现资金的充分利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实现集中委托、集中投资,通过专业机构投资债券市场、货币市场乃至资本市场,寻求资金升值,提升运作效率。李永壮认为,应改善公积金增值的分配机制,将增值收益以提高利率等形式反哺缴存者,使缴存者沉淀资金摆脱“贬值状态”。

  易成栋认为,应严格规定住房公积金及补充公积金缴纳上限,防止高收入群体过多占用住房公积金资源;对于中低收入群体,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性担保,提高其贷款额度,并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使其真正成为制度受益者。与此同时,扩大公积金的受益范围,增加住房公积金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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