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卖房孙子户口未迁 法院判付购房人六万元
去年4月18日,傅小姐与王老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补充条款约定,王老太于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地产内的原有户口全部迁出,逾期每日违约金为房款的万分之五。合同签订后,傅小姐依约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并取得房地产权证。2013年3月12日,傅小姐向王老太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在收函后七日内履行将房屋内原有户口全部迁出的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房屋内原有的案外人即王老太孙子的户口一直未迁出。今年5月底,傅小姐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王老太支付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10.8万余元,诉讼费由王老太承担。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遵循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年的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于合同有据,应予支持。现被告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主张予以调整,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将该数额调整为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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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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