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捂盘惜售需专项核查
记者从住建部权威人士处获悉,证监会已会同国土部、住建部等相关部门,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再融资涉及房地产业务提交相关报告提出了具体的申报要求。按照要求,涉房企业在报送申请文件时需提供专项自查报告和中介机构的专项核查意见。
专项核查报告的范围包括涉及用地专项核查和商品房开发专项核查两类,相关范围确定为在国家对房地产调控政策持续期间,相关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向涉房的土地和住宅开发等业务。
涉及商品房开发专项核查的部分,主要指相关企业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专项自查报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等。对于需住建部进一步检查认定的,证监会将在受理公司行政许可后,将公司专项自查报告和中介机构专项核查意见转交住建部。据悉目前已停牌的涉房上市企业超过10家,其中多家企业筹备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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