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宁波市和德清县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
你厅报送的《浙江省宁波(楼盘)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宁波实施方案》)、《浙江省德清县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德清实施方案》)收悉。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宁波实施方案》、《德清实施方案》。请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有关和要求,依据《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结合试点地区工作实际,进一步研究、探索、完善试点的配套措施,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二、要市场经济方向,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要更好的发挥作用,全面落实“放管服”总体要求。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着力构建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的土地二级市场。
三、在土地二级市场建设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应着力减少前置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四、要加强组织统筹,强化沟通协调,按照《宁波实施方案》、《德清实施方案》提出的试点任务,积极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要突出试点的探索创新和示范带动作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汇总一批典型案例,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试点过程中,要及时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监测监管数据通过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试点期间,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赴试点地区调研督导,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成功做法,请及时报告。
附件:1.浙江省宁波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
2.浙江省德清县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决策部署和中央全面深化工作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要求,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深入学习贯彻习总系列重要讲话,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共享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问题导向,着力构建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的市场监管作用,重构不动产交易管理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推进宁波“名城名都”建设和“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提供可持续用地保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正确方向。市场经济方向,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落实“放管服”总体要求,强化监管责任,不断健全和发展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规范市场运行。完善交易规则,市场秩序,市场主体能在公开、公平、的市场下进行交易,保障市场依法依规运行、健康有序发展,促进要素流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权益。充分尊重人意愿,保障市场主体权益。切实土地所有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提高服务效能。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注重协同配合。加强与不动产登记的之间的政策协同,实现交易和登记信息平台互通共享。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协调推进,形成合力。
(三)试点目标。通过,到2018年年底,建立符合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要求,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的土地二级市场,实现土地交易机制基本完善、土地交易规则基本齐全、市场服务效率明显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的目标,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为国家层面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形成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实践经验。
(四)试点范围。宁波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交易的情况。具体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交易、在建工程交易、已建成建筑物“连房带地”整体交易等具备地交易条件的情况,以及已建地分割交易的情况。
1.明晰不动产权属。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权属调查前置机制,以不动产登记、城镇数字地籍调查和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数据为基础,推进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登记信息整合工作,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为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性、安全性提供有力保障。
2.完善转让管理机制。落实“放、管、服”的要求,研究制定《宁波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性、合规性、合约性以及价格审查,建立土地转让审核网上备案制度。探索土地分割转让措施,明确分割条件,规范分割流程,研究制定《宁波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实施细则》。
3.完善出租管理机制。规范土地二级市场的出租行为,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备案制度,逐步实行出租合同网上备案。研究制订《宁波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加强划拨土地的出租管理,建立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行为的巡查发现、举报和查处机制,研究制订《宁波市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征收标准》。
4.完善抵押管理机制。放宽对抵押权人的,扩大抵押范围,建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备案制度,研究制定《宁波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办法》。建立银行金融管理部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为相关利害当事人提供查询手段,实时查询抵押标的相关信息。
1.建立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建立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交易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市、县(市)两级建立统一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有形市场,建设一站式办事窗口,汇集国土、不动产登记、住建、工商、税务、金融、消防、公证、测绘、评估、法律事务等相关部门或机构,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场所,提供信息发布,办理交易事务。对国有资产处置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托统一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
2.建立统一交易平台。打造“信息聚集、服务智能、交易自助、全程、物流收发”的市场运行模式。以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易平台为基础,开发建设宁波市土地二级市场网易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归集和查询服务,形成“网易、网上备案、网上监管”的模式,实现文书审核、资金监管、竞价、成交确认、合同签订、税费缴纳等事务服务。以宁波市建设用地全程监管系统为基础,开发建设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信息子系统,实现对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交易监管,实现与部、省建设用地动态监管系统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互通共享。
3.规范交易流程。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的要求,探索建立土地转让合同规范化、交易审查格式化、合同备案流程化、变更登记快速化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信息发布—达成交易—签订合同”的交易流程和全过程监管模式,研究制订《宁波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规则》和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1.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作用,培育发展中介机构,规范中介机构管理,为交易提供咨询、估价、经纪等服务。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有关,规范房地产和土地估价行业管理。打破评估地区分割,允许具备资质的估价机构依法进入市场开展业务。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服务与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强中介机构信用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中介机构信用记录及评价系统,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和办法,实施和退出机制。
2.构筑一体化服务体系。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和浙江省人民“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优化房产交易和土地交易流程,依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有形市场和土地、房产网易备案平台,改变部门窗口各自受理办理的现状,重构服务窗口,打造“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核、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模式。
1.实现动态监测监管。利用土地二级市场网易平台和大数据分析技术,统计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数量、结构、价款、时序等信息,定期开展评估分析,形成季度性的《宁波市土地市场分析报告》,为加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和风险防范提供支撑。
2.促进市场调控。合理把握土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强化一、二级土地市场联动,适时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整体调控。夯实土地一级市场基础,建立经营性用地出让预研判和房地产用地出让监测机制,构建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统一监管的管理模式。
3.建立价格监管机制。完善公示地价体系,定期发布基准地价,逐步构建土地二级市场价格体系。建立土地二级市场的价格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实现对交易地价的调节、管控。落实土地交易价格申报制度,建立优先购买机制,促进市场平稳运行。转让价格高于基准地价一定比例的,可以实施交易管制。
4.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对转让时项目开竣工和投入产出等达不到约定要求的产业用地,以及享受优惠政策供应的产业用地,必须按照产业用地投资监管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方可转让。土地转让后,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义务随之转移,受让人应依法履行。加强交易后合同履约监管,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经信、招商等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履约监管工作,并将相关情况纳入诚信体系进行信用考评。
1.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工商、金融监管、司法等部门之间要建立联动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形成“统一窗口受理、优化税费收缴、实行并联办理、互认办理结果、统计公布时限、信息自动交换”的协作机制。
2.建立涉地处置的协作机制。对于司法处置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案件,各级地方法院应主动与国土资源部门沟通,征求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主动提供所涉不动产的状况。对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的实行预先备案制度。对国有资产处置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国有资产等管理部门应事先取得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意见,并如实告知当事人。
1.明确转让范围。各类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属于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
2.明确转让条件。鼓励社会各方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涉及划拨土地或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交易,必须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准,方可入市交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土地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原土地出让合同没有约定的,在符律法规的前提下,保障其物权完整、交易。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登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出让收入,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须经依法批准补缴土地出让收入,原使用权人灭失或变更的,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依法补缴土地出让收入。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改变土地用途或改扩建增加容积率的,须经依法批准补缴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变更为出让。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须经依法批准补缴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变更为出让。出让金补缴标准,参照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有关执行。
3.探索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要求的土地有条件转让。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签订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合同后,依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要求时,再依理不动产登记。
4.允许分割转让。在出让合同无约定,且符合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消防和环保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工业、仓储和用于科研的科教用地分割转让给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创建小微企业园、建设标准厂房或建设配套停车楼(库)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免缴增加面积的城建配套费,经项目竣工复核后,允许按进行分割转让。
5.鼓励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土地二级市场收购相邻多地块(包括有手续的空地)进行集中开发利用,以对相邻地签订转让协议、落实补偿政策为依据,制订项目方案批准实施。进行联合再开发的,地块开发完成后可以按照再开发方案约定的比例将产权分割登记到联合体名下(或分割转让到股东名下)。
6.实施优先购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扩展边界范围内,城乡规划已经确定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除外)的国有建设用地转让和司法处置的,以及转让价格低于近3年同土地等级同类用途土地一级市场平均出让价格70%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以实施优先购买权。同地段同类用途平均出让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测定公布。
7.落实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宣传,对符合国家政策条件的转让行为,鼓励纳税人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对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一并交易行为涉及土地的,如确实不能按实清算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原则上按5%执行。
8.加强划拨土地出租管理。建设用地的供应,除法律、法规及《划拨用地目录》可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依法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办理出让手续;不办理出让手续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申报备案出租情况,包括出租面积、用途、租金、租期等,并缴纳土地出租年收益金。申报主体暂时限定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自然人出租不需申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出租收益金的计征,财政部门负责出租收益金的收缴、管理和分配。土地出租年收益金暂时按土地用途对应基准地面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
9.完善土地抵押机制。按照债权平等原则,明确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依法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办理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性事业领域投资的需要,允许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科教、医卫慈善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设立抵押权。严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地抵押融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抵押,其抵押价值应根据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设定。允许引入第三方评估,确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价值。
10.明确涉地司法处置的要求。对于司法处置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案件,涉及净地转移、在建工程转让的,应根据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重新约定开发建设期限和履约条款。涉及闲置土地、开竣工违约的,如《协助执行通知书》未明确处置要求,不再另行处理。
四、试点的组织实施(一)准备与部署阶段(2017年4月15日前)。成立宁波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组织领导、政策研究和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及工作经费。根据部《试点方案》的要求,编制我市试点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试点任务,细化政策措施,于4月15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准。召开动员部署大会,实施部署培训等前期工作,按要求推进试点进程。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4月15日至2018年8月)。根据我市实施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试点工作。建立专职队伍,筹建土地二级交易市场,开发建设宁波市土地二级市场网易平台和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信息子系统,制定出台土地二级市场试点的相关政策措施。按照“边试点、边研究、边总结、边提炼”的要求,及时研究解决试验中存在的问题,降低和控制试点工作带来的政策风险。
组织开展中期评估,总结试点做法与成效,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调整和修改试点政策,完善网易平台和市场动态监管系统。2017年11月底前,将试点做法与成效等形成年度进展报告,经省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
(三)总结考核阶段(2018年8月至12月)。总结二级市场试点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下一步推进工作的办法与举措,并形成试点总结报告,于2018年8月底前,经省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系统梳理体现宁波特色的试点经验,形成有效的制,为国家层面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形成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实践经验。
市对各区县(市)、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土地二级市场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对试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
五、试点的工作要求(一)统一。开展土地二级市场试点工作,是中央赋予宁波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建设我国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的重要举措,是依法土地人权益的现实需要,为助推宁波“名城”、“名都”建设和“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统一思想,落实责任,有力推动试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宁波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中院、编委办、法制办、发改委(价格)、经信委、财政税务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建委、市场监督局、审管办、国资委、金融办、人行宁波中心支行、银监局以及各区县(市)和功能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三)明确责任分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指导协调和统筹实施试点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政策措施以及其他与试点有关的重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工作的开展。各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四)加强创新研究。根据中央提出的“要注意分类指导,尊重基层首创,健全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允许进行差别化探索”的,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探索创新,重点在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以及土地金融扶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支持实体经济等方面提出配套的政策措施。
(五)加强宣传引导。正确把握导向,加强宣传引导,定期向全社会公布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增强参与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决策部署和中央全面深化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土地二级市场,激发市场交易活力,促进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结合德清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深入学习贯彻习总系列重要讲话,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共享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作用的要求,问题导向,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以“多规合一”为依托,着力构建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德清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率先建成全面小康标杆县提供用地保障。
1.把握正确方向。市场经济方向,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落实“放管服”总体要求,强化监管责任,不断健全和发展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2.规范市场运行。充分把握市场运行规律,完善交易规则,市场壁垒,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依法依规运行、健康有序发展,促进要素流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3.权益。加强产权,自主交易,充分保障市场主体权益,切实土地所有权益。
4.提高服务效能。以“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要求,优化交易流程,降低制度易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5.注重协同。注重与不动产统一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协同,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协调推进,形成合力。
(三)试点目标。通过实施土地二级市场试点,进一步完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秩序,激发土地市场交易活力,结合“最多跑一次”的要求,最终建立一个“城乡统一、产权明晰、规则明确、信息共享、市场定价、交易顺畅、监管有力”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流转,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为国家层面科学立法、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实践经验。
(四)试点范围。全县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交易的情况。
全面梳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各种形式,研究制定城乡统一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行为,完善抵押机制,健全地价体系,促进建设用地使用权顺畅流通。
1.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机制。研究制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分割转让等相关政策,明晰交易规则,规范交易秩序,探索开展房产交易和土地交易的协同管理机制建设。
(1)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范围。将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出资等,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转移行为,纳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范围。涉地股权转让暂不纳入此次试点。
(2)明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和权能,设定不同的转让条件。在符律法规的前提下,保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原土地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出让收入,直接办理转让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后,依法依规足额补缴土地出让收入。以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3)规范土地分割转让管理。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分割转让机制,按类别明确分割条件,规范分割流程,完善分割转让政策,允许具备条件的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促进用而未尽、闲置低效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行为应当从其合同约定,合同中无约定的,经发改、经信、建设、规划、消防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允许分割转让;分割转让地块应具备分条件。商业(办公)用地分割转让涉及房产的,应当按幢、层、套(间)作为最小分割单元转让。工业、仓储等产业用地,分割转让地块的后续利用必须符合原定的产业类型条件或经发改、经信等部门重新审核认定。
(4)探索工业地产开发运作模式。创新工业用地产权管理机制,允许使用权人利用全部或部分土地以“小微企业创业园”等模式,进行标准厂房建设。建成后在规划条件符合情况下,允许开发主体对全部或部分标准厂房的房产、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引进企业须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5)实施差别化的税费政策。建立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倒逼机制,发挥税收政策在市场中的调节作用,促进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流通,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对闲置和低效土地严格执行我县“亩产税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不得享受任何优惠政策。
2.完善土地出租机制。逐步规范土地出租管理,研究制定划拨土地出租和划拨土地出租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等相关政策,明确划拨土地出租的流程和土地收益金的征收主体、征收客体、征收程序、征收标准等。建立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申报备案制度,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明确征收方式、责任主体以及监管措施。建立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统一征收管理机构,实行财政、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监管,建立健全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巡查发现、举报和查处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做好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征管工作。
3.完善土地抵押机制。探索研究制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管理等相关政策。放宽对抵押权人,按照债权平等原则,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依法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办理抵押登记。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性事业领域投资的需要,探索允许自然人、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科教、医卫慈善、公共设施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设立抵押权。合理确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价值。
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创新运作模式,实行网上、网下平行运作,服务、监管协调统一,建立优质、高效、安全、便捷的交易场所。
1.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场所。依托县行政服务中心平台,开设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窗口,建立“信息发布—交易达成—合同签订—交易监管”的一条龙交易服务流程体系。
2.构建土地二级市场网易平台。制定统一的土地二级市场网易规则,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开发建设土地二级市场网易平台,汇聚交易信息,提升交易便捷性。探索网易平台与相关部门的互通互联共享。探索实现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备案,建立土地二级市场网易平台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互通共享机制。
3.加强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整合相关资源,建立专职队伍,为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提供咨询,发布交易信息,指导双方签订交易合同等服务。分类制定交易流程和审核办法,确定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模式。研究制定二级市场交易格式合同等文本和法律文书。
(三)健全市场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专业、规范的市场服务体系,培育土地交易中介服务市场,规范中介组织机构管理,为交易各方提供全方位服务。
1.培育和规范中介组织。发挥评估、测绘、经纪等中介机构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桥梁作用,加强对土地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全面落实地价评估报告备案制度,确保评估结果公平、。
2.提供一站式服务。发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有形市场的专业优势,设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窗口,提供信息确认、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合同备案等服务,营造良好的交易氛围。
拓展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体系,探索建立土地利用流向监管、价格监管、合同履约监管等机制,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合理利用。
1.加强监测分析。建立土地二级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制度,充分利用土地二级市场平台交易信息,掌握土地转让、租赁、抵押的数量、结构、价款等信息,定期开展评价分析,监测市场波动,为加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和风险防范提供信息支撑。
2.强化价格监管。进一步完善地价体系,定期发布基准地价,引导形成健康的土地二级市场价格体系,市场平稳运行。落实土地交易价格申报制度,对交易价格低于基准地价一定比例的,可行使优先购买权。高于基准地价一定比例的,可以实施交易管制。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优先购买权。
3.加强交易后合同履约监管。加强信息共享,按照“谁提出标准、谁评估考核、谁履责监管”的原则,实现发改、经信、财政、国土、商务、环保、建设(规划)、税务等部门以及高新区、镇(街道)的无缝对接,落实监管责任。
1.加强涉地司法处置的衔接。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研究制定司法处置空置、闲置和在建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政策,强化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与法院的沟通,对司法处置涉及空置、闲置土地和在建土地的,在处置前告知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并在拍卖公告中告知有意竞买者,所从事产业需符合当地产业规划,具体可自行向当地、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咨询,以确保产权明晰、稳妥处置。
2.加强涉地资产处置的衔接和管理。国有资产等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在处置前应有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并如实告知当事人。交易结果应到土地交易管理部门备案。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当事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与备案信息是否一致作为审核重点。
3.加强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的有序衔接。建立健全土地二级市场网易平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互通共享机制,在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基础上,增加功能模块,接收土地交易管理部门提交的土地转让、出租、抵押交易监管的原始数据,并据此开展不动产登记;设置查询条件,并查询接口,有条件地允许土地二级市场网易平台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土地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监管及网易平台的建设和,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改建及。
三、试点的时间安排(一)部署阶段(2017年3月底前)。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准。召开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实施部署培训等前期工作。3月底前,就工作动态形成进展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及国土资源部。
(二)政策制定阶段(2017年4月~2017年6月)。制定出台试点的政策措施,筹建土地交易二级市场,开发土地二级市场网易平台和市场动态监管系统。
(三)开展试点阶段(2017年7月~2017年11月)。按照“边试点、边研究、边总结、边提炼”的要求,试行试点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试运行交易平台和市场动态监管系统,及时研究解决试验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政策体系,及时总结试点做法与成效,实施中期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进一步实施的努力方向,并形成试验总结报告按程序。
(四)深化完善阶段(2017年12月~2018年8月)。针对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修改试点政策,完善网易平台和市场动态监管系统。总结政策实施效果、提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省国土资源厅,经省同意后报部。
(五)总结提炼阶段(2018年底前)。整理和汇总试点工作的,形成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四、试点的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指导试点各项工作。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县委副任常务副组长,其他有关副县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包括发改、经信、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建设(规划)、金融办、市场监督、税务、国土等部门负责人和的分管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二)落实部门分工。统一协调、分工负责,国土资源部门发挥牵头作用,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建设(规划)、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
(三)稳妥有序推进。按照试点的时间安排,有计划、分步骤推进试点工作,及时研究、分析、化解试点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建立风险评估机制,确保风险可控,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试点工作各阶段进展情况。
(四)落实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安排工作经费,专项用于试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公、课题研究、软件开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