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购房新政:非本市户籍居民社保未满1年不享受购房补贴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海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十五届市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海宁市人民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6〕48号)的相关调整如下:
一、自2017年4月2日起,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截至购房之日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须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连续缴费未满1年的,不享受海政办发〔2016〕48号文件的相关购房补贴政策。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关于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涉及人才购房补贴兑现操作意见(海人社〔2016〕57号)
根据《海宁市人民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6〕48号),现就落实该意见中人才购房补贴兑现工作操作意见明确如下:
1.自2016年4月27日至2017年4月26日止,按照《关于加快引进培养创新型人才推动创新发展的政策意见》(海委发〔2009〕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海政办发〔2015〕47号)可享受购房补贴的各类人才个人在此期限内购买我市范围内商品住宅的(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不包括交接书和补充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7年5月26日前向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备案;购买非新建商品住宅的,须于2017年4月26日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其中:事业单位人员及2015年1月1日前(不含该日)引进的企业人员适用《关于加快引进培养创新型人才推动创新发展的政策意见》(海委发〔2009〕45号),企业人员须在2015年1月1日前已办理录用和调入本市手续,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月1日后引进的企业人员适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海政办发〔2015〕47号),须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且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2.自2016年4月27日至2017年4月26日止,在此期限内,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引进的“211工程”全日制普通高校(二级学院除外)本科毕业生个人在我市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企事业单位录用(或培育)的具备中级职称和技师职业资格人员以及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个人首次购房并定向购买“城投”、“两新”新建商品住宅的(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不包括交接书和补充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7年5月26日前向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备案)。
1.按照《关于加快引进培养创新型人才推动创新发展的政策意见》(海委发〔2009〕45号)第二条给予1至6类人才的购房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5万元的购房补贴标准。即:(1)引进到事业单位人才购房安家补助标准为:第1至第3类对象补助25万元;第4类对象补助15万元;第5类对象补助13万元;第6类对象补助10万元,其中“具有硕士学位专业人才”仅限“211工程”院校毕业生。(2)引进到企业的人才购房安家补助标准为:第1类对象补助55万元;第2类对象补助35万元;第3类对象补助25万元;第4类对象补助17万元;第5类对象补助15万元;第6类对象补助13万元。
2.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海政办发〔2015〕47号)第十条给予人才的购房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5万元的购房补贴标准。即:院士105万元,国家级重点人才85万元,省部级重点人才55万元,正高职称、嘉兴市级重点人才35万元,博士、副高职称(高级技师)20万元,海宁市级重点人才、硕士15万元。
3.企事业单位引进的“211工程”全日制普通高校(二级学院除外)本科毕业生在我市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和企事业单位录用(或培育)的具备中级职称和技师职业资格人员以及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首次购房并定向购买“城投”、“两新”新建商品住宅的,给予购房补贴5万元。如夫妻双方均只符合以上条件,只能选择一方享受补贴;如夫妻双方一方符合以上条件,另一方符合《关于加快引进培养创新型人才推动创新发展的政策意见》(海委发〔2009〕45号)或《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海政办发〔2015〕47号)条件的,按高档一方享受补贴,不重复享受。
适用《关于加快引进培养创新型人才推动创新发展的政策意见》(海委发〔2009〕45号)的人才购房补贴为一次性发放;适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海政办发〔2015〕47号)的人才、企事业单位引进的“211工程”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企事业单位录用(或培育)的具备中级职称和技师职业资格人员以及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的购房补贴分三年发放,第一年发放补贴总额的40%,第二至三年每年各发放补贴总额的30%。补贴申报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与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励申报一并办理,具体申报时间和流程以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励申报通知为准。
1.符合《关于加快引进培养创新型人才推动创新发展的政策意见》(海委发〔2009〕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海政办发〔2015〕47号)条件的各类人才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供:①购房补贴申请表;②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首套房证明;④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⑤全额购房原件及复印件;⑥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⑦学历、职称、技能证书或重点人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学历学位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⑧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⑨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企事业单位引进的“211工程”全日制普通高校(二级学院除外)本科毕业生、企事业单位录用(或培育)的具备中级职称和技师职业资格人员以及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申请购房补贴:①购房补贴申请表;②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首套房证明;④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⑤全额购房原件及复印件;⑥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⑦学历、职称或技能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学历学位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⑧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⑨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1.“新建商品住宅”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成后用于一级市场销售的住宅。
2.人才定向购买“城投”、“两新”新建商品住宅的,须提供由市城投集团或镇(街道、市经济房建设发展中心)出具的认定所购住宅为“城投”或“两新”新建商品住宅的相关证明。
4.对通过伪造资料等虚假手段,冒领、骗取购房补贴的,除追回补贴外,另按相关处理,同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