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关于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发布了《关于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披露了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公司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花园”或“被告”)广告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沪0115民初37517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7-036)。
公司于2017年7月7日获悉,海洋花园于2017年7月6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即《民事》所称“本院”)出具的《民事》【(2017)沪0115民初37517号】。《民事》的主要内容如下:
“两原告与被告对于第一次付款30万元无,本院予以认可。原告依据两份服务清单向被告主张第二次付款无事实依据,且两原告无证明已将30万以外的交付被告,付款条件不成就,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618元,减半收取计6,809元,由原告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宏岸图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
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本次诉讼对公司可能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