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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网:2016年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通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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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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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中房学《关于2016年度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国家的要求,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印发了《关于2016年度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房学〔2016〕8号),对2016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现将此文转发,并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落实意见。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具有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的数量和占比,也是衡量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能力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国家设立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从行业和单位自身发展高度,重视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考试。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本机构参加考试人员的考试报名、考试用书、考试等费用。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充分认识职业资格的重要价值,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及时报名参加考试。各房地产经纪机构都有明确有专人具体负责考试工作。

  中房学指定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以下简称浙估协)为2016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浙江省考试实施机构。我会将全力做好职业资格考试的各项服务工作。

  1、提供考试报名政策咨询答疑等服务。协会将通过网站(发布考试相关政策文件信息,集中解答考试相关问题。考生也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向浙估协咨询考试相关的问题。咨询电线、考试参考教材可到杭州高新建筑书店(杭州市文二212号高新大厦)直接购买或邮购(咨询电线、承担考试资格审查和职业资格证书发放业务。协会通过网名系统,初步审查报考人员的报考条件,主要包括学历、从业年限、免试资格。考试结束核查考试合格人员的学历,从业年限证明、免试资格等证明的原件,核对原件审核合格后,核发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4、按照中房学要求积极配合做好考场考前检查验收和考场巡考工作。严格执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相关,对考场纪律进行检查,严肃考试纪律,考试的、公平。考试期间将安排有专人值班,值班办公室的电线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浙江省考试实施机构联系人:周淑益、洪晶,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地址:杭州市延安百井坊巷77号百井大厦1504室,网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2号),现就2016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中专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

  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原各地方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6年;

  4.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硕士学历(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2016年度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自6月15日起至7月15日止。

  报名参加2016年度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请通过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考试服务平台)进行报名。具体流程为:登录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进入“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服务平台”→考试报名→考生注册→考生登录→上传个人照片→选择报考级别→选择考试城市→填写报考信息→选择考试科目→上传证明材料→报考信息确认→报名缴费→报名完成。

  个人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证明材料模板等可在考试服务平台“相关下载”栏目下载。

  1.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应认真阅读《服务协议》和《报名人员诚信考试承诺书》,如实填报有关信息、上传证明材料。2.报名人员应所填信息完整、准确、有效,并承担一切责任。报考信息确认之后,原则上不允许修改。

  3.具备免试资格的考生应在报考信息中的“免试条件”栏中选择相应条件;选择“无”的,视为放弃免试资格。免试条件及有关见附件。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费为每科次人民币90元,考生在报名时通过网络在线支付方式缴费,缴费成功后原则上不予退还。

  除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简称中房学)收取考试费外,地方考试实施机构、考试服务机构不得再向考生收取任何考试性质的费用。

  2016年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日期为10月15日、16日。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长均为2.5小时。各个科目的具体考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二)考试科目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房地产经纪操作实务》。

  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房地产经纪职业导论》、《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

  《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6)》、《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6)》确定的范围。

  中房学根据上述考试大纲组织专家编写了相应的考试用书,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报名人员可在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资格考试”专栏查询考试用书样式和购买方式。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均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中房学将于2016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在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开通机考。考生可提前熟悉机考和电子化试题形式。

  考试成绩将在考试结束后2个月内发布。成绩发布后,考生可登录考试服务平台查询成绩并打印成绩单。(二)成绩滚动周期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各科目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办法。在的期限内参加应试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相应级别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2个)科目的考试;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参加1个或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或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全部应试科目成绩合格的考生,请到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试实施机构(各地方考试实施机构联系方式见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资格考试”专栏)进行资格审查,同时提交报名时上传的有关证明原件和身份证明原件。提交的原件符合报名的,方可领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的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不能提交,或者提交的原件与上传证明不一致的,资格审查不通过,不予发放资格证书。

  (一)各地方考试实施机构要严格执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相关,严肃考试纪律,考试的、公平。

  (二)各地方考试实施机构应按照本通知的,通过考试服务平台的管理员入口进行考生资格、数据统计等管理工作。(三)考试服务机构选定考场后,各地方考试实施机构负责检查其选定的考场是否满足考试条件,并与其沟通解决发现的问题。

  (四)各地方考试实施机构在考试期间应安排巡考人员对考场纪律进行检查,严格要求监考人员执行考场相关:

  1.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不得带至座位。

  3.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的行为,应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的相关进行处理。

  (五)考试期间,各地方考试实施机构要有专人值班。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的值班电线。各地方考试实施机构请于2016年10月10日前将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电话发邮件至传真至。

  (六)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将派有关人员到部分地区巡视检查考试工作。

  (一)报名人员咨询与考试政策相关的问题,可联系地方考试实施机构;咨询与考试服务平台相关的技术问题,可拨打电线)。

  (二)报名条件与免试条件中所涉相关年限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0月15日。(三)根据《关于做好、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居民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澳门和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上传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等证明。

  为便于统计、澳门、地区参加相应考试的情况,报考人员在考生注册时,要准确填写“证件类型”栏信息。

  (四)中房学不举办考前培训,也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相关考前培训。

  各地方考试实施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认线年度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报名及考试实施过程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中房学反映。

  符合相应级别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报名人员,可申请免试1个相应考试科目。

  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房地产经纪操作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2.按照原《

  》(人发〔2001〕128号)要求,通过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操作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1个科目的考试;

  3.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按照国家统一评聘高级经济师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1个科目,只参加《房地产经纪职业导论》、《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和《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3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参加1个或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或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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