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被证监会处罚 罚没120万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两名注册会计师
2020年第1号
当事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王玉才,男,1969年12月出生,时任致同所合伙人、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化股份)2014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王增民,男,1976年5月出生,时任太化股份2014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负责人、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致同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致同所、王玉才、王增民均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19年12月9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太化股份2014年年报披露违法违规情况
太化股份2014年年报未完整披露贸易收入确认具体方法,其控股子公司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旭物流)和太化股份铁运分公司通过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2015年4月26日,致同所对太化股份201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5)第140ZA3914号),审计服务收费60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玉才、王增民。
二、致同所对太化股份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
(一)对收入政策审计程序不到位
1.审计工作底稿“收入确认政策检查表”(索引号:D4-4)显示“对于无需检验的产品,通过客户自提方式销售商品的,自客户装好货物并在出门证上签字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收到的货款先确认为负债;通过铁路运输方式销售商品的,自获取铁路货运站开具的货票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收到的货款先确认为负债。对于需要检验的产品,自获取客户验收单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收到的货款先确认为负债。”而审计工作底稿显示,太化股份2014年贸易业务收入确认单据主要为货物销售结算单、增值税发票、收货确认单据(部分有)等,其实际未按照上述记录的具体方法确认贸易业务收入。
2.审计工作底稿“确定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控制测试程序表”(索引号:C2V-6)显示,审计人员通过询问和观察,在底稿中记录太化股份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收入会计政策,并经管理层、董事会审核。致同所认为,经测试被审计单位该项控制运行有效。但是,太化股份贸易业务实际未按照披露的会计政策确认收入,该测试程序未发现上述不一致。
致同所未关注上述收入确认具体方法不一致的情况,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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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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