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打击财务造假不能停留在口头上,更要落实在行动上
证监会4月16日亮出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办理情况的成绩单。2020年以来,证监会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办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共办理该类案件59起,占办理信息披露类案件的23%,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涉嫌犯罪案件21起。
证监会稽查局副局长陈捷表示,将持续重拳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恶性违法行为,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全链条监管,坚持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严守“四条底线”,即不披露虚假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不操纵股票价格、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压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有效化解风险,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重拳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恶性违法行为,这种说法对于资本市场来说已经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了。但是不是真的对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恶性违法行为进行了重拳打击,恐怕就真的要见仁见智了。
根据证监会稽查局副局长陈捷的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强执法司法协同,坚持“一案双查”,重拳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恶性违法行为,坚决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责任,不断健全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的立体式追责体系,维护市场“三公”秩序。
陈捷副局长的说法如果能够得以执行的话,无疑是有利于加大对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的打击力度的。但关键是要将这种说法要落在行动上。而不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或停留在现行的制度上。因为从现行的法制建设来说,除了退市制度在打击财务造假方面还存在重大不足、甚至有包容财务造假行为之外,随着新《证券法》以及《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法律法规层面在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方面确实是加大了打击力度的。
在打击财务造假方面,退市新规是一场闹剧。比如,财务造假要满足退市的要求,要连续两年财务造假,只造假一年还不行;并且两年财务造假的金额累计不能低于5亿元,低于5亿元的还没有退市资格;同时连续两年造假金额的占比不得低于50%。按照这样的退市标准,哪怕上市公司某一年造假金额达到百亿千亿,但如果第二年不造假的话,仍然不能被退市。或者说,哪怕上市公司连续多年财务造假,只要其中任意连续两年的财务造假金额不超过5亿元,且造假比例不高于50%,那么这样的财务造假公司仍然是不能退市的。很显然,退市制度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是没有多大的约束力的。
但好在新《证券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对于财务造假与欺诈发行行为还是切实加大了打击力度的。比如,涉及上市公司财务造收的,新《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原来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司最高处罚是60万元,对责任人的最高处罚是30万元。很显然,新《证券法》的处罚力度加大了不少。
又比如说,在《刑法》层面,同样也是加大了处罚的力度。比如新《刑法》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按原来的规定,涉及财务造假判罚的上限就是3年有期徒刑。可见,新《刑法》在打击财务造假以及欺诈发行方面的力度也是明显加大了的。
所以,重拳打击财务造假的关键是要落到实处,而不是停留在口头上或法律法规的条文上。如根据证监会的披露,2020年以来,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涉嫌犯罪案件21起,但这些案件都怎么处理了?有没有被重判的?市场都不得而知。很多时候,移交公安机关之后就没有下文了。
所以,重拳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恶性违法行为,重点是要做到三点。一是严格执行《证券法》的规定,将罚款执行到位;二是严格执行《刑法》的规定,该判刑的一定要判刑,该重判的一定要重判;三是切实赔偿投资者损失,尤其是要通过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方式,来保护最广大的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这实际上也是新《证券法》的重要内容。至于让财务造假公司退市,这还需要再次启动退市规则的修改来完成。
来源:金融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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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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