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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什么钱都能投资金融 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迎新规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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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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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一些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热情很高,但也产生了不少问题。尤其是去年资本市场上,金融大鳄疯狂收购银行股份的行为令人咋舌。

  《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27日出台,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在股东资质、资金来源、公司治理、关联交易等方面做出。这意味着今后投资金融业不能“有钱任性”,更不能把金融机构当自家“钱袋子”“提款机”。

  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管理能力达标、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股权结构清晰、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资金融业的商业计划,意见对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列出了严格的标准。

  这些要求可不只是说说而已,而是有着“硬杠杠”。比如,对控股股东原则上要求连续3年盈利、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40%、权益性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等。

  意见列出了不受欢迎的股东行为:商业计划不合理、盲目向金融业扩张、投资金融业动机不纯、风险管控薄弱等。

  意见对控股股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脱离主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管控薄弱、高杠杆投资、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市场金融秩序,有这些行为之一的不得成为控股股东。对所投资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的企业,5年内不得再投资成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

  这些要求的提出都是有针对性的。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部分非金融企业忽视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助长了脱实向虚和杠杆率高企;还有少数非金融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使得实体板块与金融板块风险交叉传递。

  金融业是经营“钱”的,但并不是什么钱都能投资金融机构,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必须使用自有资金。

  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一些企业将银行贷款、发债资金、理财资金等用来投资金融机构,甚至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导致金融机构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削弱。

  意见提出,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名股实债”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和抽逃资本,不得以理财资金、投资基金或其他金融产品等形式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

  进入金融业的大门,并不意味着这家金融机构就是你的了。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必须遵守相应的监管规则,包括不得控制权,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不得进行不当关联交易等。

  针对一些企业投资金融机构中存在的交叉持股、多层持股、最终受益人不明确等情况,意见要求,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为企业集团或处于企业集团、控股公司结构之中的,须全面完整地报告或披露集团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及其变动情况,包括匿名、代持等相关情况。

  针对一些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和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行为,意见要求,一般关联交易应定期报告,重大关联交易逐笔报告。非金融企业在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时,应当提交与关联方外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不进行不当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不要以为提出这么多要求,就是要企业投资金融业。意见没有搞“一刀切”,而是对不同股东按重要性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一般财务性投资,不作过多,重点规范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

  意见提出,要规范市场秩序和激发市场活力并重,在非金融企业依法依规投资金融机构的同时,支持金融机构股权多元化,拓宽资本补充渠道。

  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一些实力较强、行为规范的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有助于优化资本配置,提升竞争力,也有利于金融机构扩大资本来源,改善股权结构,增强金融业和实体经济的相互认知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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