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保险2天2支公司遭罚 虚列会议费并用于理赔纠纷
北京12月19日讯 12月18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运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显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简称“国任保险运城中心支公司”)虚列2019年一季度会议费5笔,实际用途为处理公司前期理赔纠纷。公司综合部经理卫军道负责公司财务、理赔投诉等相关事宜,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中国银保监会运城监管分局对国任保险运城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材料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运城监管分局决定对公司处以罚款12万元。根据 《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运城监管分局决定对卫军道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中国银保监会运城监管分局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官网显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于2009年8月在北京成立的一家全国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2018年1月,公司名称由信达财险变更为国任保险。2019年3月底,公司注册地迁至深圳,目前在深圳、北京设有双总部。国任保险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国任保险持股5%以上的股东分别为:北京东方信达资产经营总公司持股比例20.00%,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持股比例20.00%,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00%,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1.00%,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00%,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00%,湖北宏鑫实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00%。
值得注意的是,国任保险已连续2天收银保监会3罚单。此前,12月17日,国任保险西安中心支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陕西银保监局对公司处以三十万元罚款。王云涛对上述行为负管理责任,被陕西银保监局警告并罚款五万元。
《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以下简称“国任财险运城中心支公司”)
地址:运城市河东东街
主要负责人:谢国栋
被处罚人姓名:卫军道
住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职务:国任财险运城中心支公司综合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国任财险运城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材料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国任财险运城中心支公司虚列2019年一季度会议费5笔,实际用途为处理公司前期理赔纠纷。
综合部经理卫军道负责公司财务、理赔投诉等相关事宜,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2019年一季度会议费记账明细及原始凭证、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国任财险运城中心支公司情况说明、卫军道岗位职责及个人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国任财险运城中心支公司处以罚款12万元。
(二)根据 《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卫军道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分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运城监管分局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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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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