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朔州分行2宗违法遭罚 柜面支取现金夹杂残币
北京1月2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朔银罚字〔2019〕2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朔州分行”,“建设银行”,601939.SH)违反《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包括开立临时账户超期备案、核准类账户未经人行核准开立、撤销账户超期备案、开立基本存款户超期宝贝账户系统。
此外,该分行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柜面支取现金90张50元券夹杂25张残币,100张20元券中夹杂22张残币。
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根据《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建设银行朔州分行警告,并处共计5.8万元罚款。
经记者查询发现,建设银行朔州分行成立于1989年6月29日,王晓亮为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以下为原文:
- 标签:
- 编辑:马拉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