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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正值民法典颁布一周年。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成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部法典,与亿万国人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是一部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应用的“百科全书”。本期生活图片配图,我们以民法典颁布日为契机,一起回顾其中与自然资源管理密切相关的部分内容。

  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生活图片配图,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武鸣信息网招聘信息,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民法总则》新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典》予以承继,它体现了党的以来的新发展理念,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在《民法典》的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等相关法律制度中都体现了绿色原则。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虽然因卖方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在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可以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而对于小汽车等特殊动产的买卖而言,在卖方没有为第一位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如果第二位买受人不知道前述买卖关系存在,则有权要求卖方为自己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武鸣信息网招聘信息,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生活图片配图。因此,预告登记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当条件成熟时还需及时进行正式登记哦!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有些老年人为了感谢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自己的长期照顾,承诺在自己去世后将房屋留给其居住。为了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双方最好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一般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除此之外,居住权合同中需要尽可能地写明当事人和住宅的具体信息,以及居住条件和居住期间,并进行登记。只有这样,在发生争议时才能将其作为支持自己主张的依据。

  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不需要土地使用权人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自动续期。值得注意的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全额缴纳或者予以减免。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生活图片配图、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但征收不是无偿的,更不能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六百二十五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绿色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绿色原则之下,不仅应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还应对生态环境予以附随性的保护。在买卖交易中,不应以损害生态环境为代价,亦不应忽视对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民法典》明确规定出卖人的回收义务体现了时代特征,与我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的国情相适应。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个人信息处理方式的数字化转变,个人信息被侵害的风险越来越高,实践中个人信息泄露现象十分严重。鉴于此,《民法典》针对个人信息作出较为细致的规定,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都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可以分为个人私密信息与非私密信息,关于私密信息,还应适用隐私权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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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贾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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