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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消息,2022年12月8日,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管道路一体化维养项目(瓯海大道浙江小众、东瓯大桥)公布(第二次)招标结果,成交供应商为浙江舒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华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成交金额140069877元,服务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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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消息,2022年12月8日,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管道路一体化维养项目(瓯海大道浙江小众、东瓯大桥)公布(第二次)招标结果,成交供应商为浙江舒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华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成交金额140069877元,服务期3年。

  与该项目2022年7月11日公布的(第一次)成交金额118672556元相比,此次(第二次)成交金额增加了约2139.7万元。

  也就是说,第一次的中标金额,中标供应商享受了约2100万元的“不应享受的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之价格优惠”。

  公开信息显示,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管道路一体化维养项目(瓯海大道、东瓯大桥)于2022年6月13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第一次)挂网招标。后因“出现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违规行为(中标联合体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与其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认定结果不一致,不应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废标处理。

  本机关收到举报称你单位组织采购的“市管道路一体化维养项目(瓯海大道、东瓯大桥)(编号:ZJJS20220059浙江义乌区号,以下简称本项目)”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本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查明情况如下:

  一、本项目中,浙江原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以下简称该联合体),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注明浙江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东公司)属于小型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利东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温州市鹿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鹿城区经信局)复函作出的“利东公司为《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的中型企业”认定结果不一致。

  上述事实由该联合体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鹿城区经信局出具的《关于浙江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划型认定的函》等为证浙江小众。

  2.鹿城区经信局出具的《关于浙江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划型认定的函》浙江小众,证明利东公司实为中型企业。

  二旅游海边景点旅游海边景点、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提供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以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该联合体在投标活动中出具利东公司属于小型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了价格扣除,价格扣除后该联合体评标价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最低的评标价,被作为本次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根据综合评审得分和招标文件约定推荐1家中标候选人的规定浙江小众,该联合体作为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被推荐为唯一中标候选人。

  2.本项目评审报告,证明该联合体被推荐为唯一中标候选人,价格扣除后该联合体的评标价为最低评标价。

  本机关认为,该联合体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与其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认定结果不一致,不应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剔除价格扣除后,该联合体的报价依然是本项目所有供应商的最低报价,但因评标基准价金额发生变化,按照招标文件报价评分办法重新核算价格分后将直接导致本项目所有投标人量化指标评审得分发生变化,影响采购结果和采购公平公正,该联合体不再是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不具备中标候选人资格。

  鉴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约定推荐1家中标候选人的规定,本项目没有其他合格中标候选人,应当责令采购人对本项目予以废标浙江义乌区号。

  本机关已于2022年11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理告知书》(温财采处(告)〔2022〕2号),告知实施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本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浙江小众。

  鉴于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对本项目予以废标浙江义乌区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浙江小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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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贾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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